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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2025-12-09】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政府“三重一大”
事项决策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议事规则》已经区政府2025年12月2日区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决策
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政府自身建设,进一步健全政府决策制度,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结合《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和区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严格规范行使政府决策权力,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和廉政风险,努力打造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切实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科学决策原则。运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系统分析,选择最佳决策方案,确保决策贴近实际、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现政府决策科学化。
第四条 民主决策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拓宽公众参与渠道,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实现政府决策民主化。
第五条 依法决策原则。对于“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做到决策权于法有据,决策行为符合法定程序,实现政府决策法治化。
第六条 集体决策原则。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需要先行作出应急处置外,均应当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专题办公会议或者区政府党组会议,必要时提交区政府全体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区政府领导不得未经集体研究,擅自个人决策,也不得以传阅会签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三重一大”决策需要报区委的,以区政府党组名义报区委研究;需要提交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按照规定提请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七条 责任追究原则。坚持“谁决策、谁负责”,明确决策责任主体,严格决策程序,强化决策执行,对因过错导致决策失误、决策执行不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第三章 事项范围
第八条 重大事项决策是指对涉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关系民计民生的重大事项的决策工作。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决策部署以及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的意见、方案和措施等。
(二)年度政府工作报告及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报告以及有关民生工作的重要部署。
(三)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区委、区政府联合发布或者授权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联合发布,以及区政府发布或者授权区政府办公室发布的涉及全局的政策性、制度性文件。
(四)全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重大问题,以及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和制度规范。
(五)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重点产业发展和布局规划,促进重点产业发展的重大政策等。
(六)城乡总体规划,各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城乡交通、公共设施等城乡建设专项规划及城乡安全发展规划。
(七)修订征地补偿标准,年度土地储备及出让计划,以及改变土地性质用途等。
(八)制定出台规范城区、农村住房建设的政策文件,城中村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计划与实施,调整城区、农村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标准,以及其他有关住房建设与管理的重要事项。
(九)全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总体规划,水系治理和水资源利用的规划,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的重大部署等。
(十)制定与调整全区城乡社会保障方面的政策,调整水(含污水处理)、燃气、公共交通、生活垃圾处理等涉及公共利益的收费标准和价格,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大公共活动应对方案和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等。
(十一)区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含各主管部门管理的国有企业)改制、资产注入、兼并重组、破产、产权变更转让、对外合资合作,以及区属国有资产(含无形资产)公共资源交易中的重大事项。
(十二)全区乡村振兴战略总体规划,“三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三)涉及全局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大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四)加强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大事项。
(十五)其他需要区政府集体决策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九条 重要干部任免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向区人大常委会依法提请干部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依照法律规定需由区政府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免的人事事项,以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需由区政府提名、任免、处分等人事事项。
(二)区政府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事业单位人员招录计划、符合政府安排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方案及其实施情况等事项。
(三)其他需要区政府集体决策的重要人事事项。
第十条 重大项目安排是指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基础性、长期性作用的项目安排。主要包括:
(一)重大建设项目,包括国土、资产等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工程建设以及涉及范围较大的征地拆迁项目等。
(二)重点项目,包括以财政性资金或招商引资、融资投资的重大项目和国有资产参与合资、合作的重点项目等。
(三)民生社会事业项目,包括住房保障、教育、卫生、乡村振兴、公共服务、公益性设施等投资额度较大、覆盖面较广的项目。
(四)重大活动项目,包括文化、体育、旅游、会议等重大活动和节庆活动。
(五)国有资产产权变更和国有企业改组改制的重要决策、下属企事业单位的改革方案等。
(六)其他需要讨论研究的重要项目安排。
第十一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是指需要区政府集体研究决定的资金使用。资金在200万元以下的,由区政府区长、常务副区长及区财政局局长集体会签;资金在200万元~500万元之间的(不含500万元),原则上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后,提请区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办理;资金在500万元~1000万元之间的(不含1000万元),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后,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办理;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区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办理。特别紧急事项,列支后要第一时间按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同时说明急支原因,不得以急支为由代替一般事项的程序履行。主要包括:
(一)年度财政预算编制与调整(草案)。
(二)由区本级财政承担本息的新增地方政府债券。
(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大额度投融资安排,区属国有企业年度融资和发债计划(企业自主生产经营活动按国有资产监管相关规定执行)及重大政府性投融资事项等。
(四)重大项目补助资金需要再分配的。
(五)重大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支出。
(六)其他需要区政府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有关干部管理的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规定的程序办理;其他事项一般应当遵循以下决策程序:
(一)拟定议题。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的决策建议或者相关部门、单位提出的经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审核的决策建议,经区政府主要领导确认后,进入决策程序。
(二)调查研究。承办单位应当围绕决策事项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全面深入了解掌握相关情况,并对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利弊风险等作出分析,形成调研报告。
(三)拟订方案。调查研究工作完成后,承办单位应当拟订决策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决策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备选方案。
(四)专家论证。对专业性、技术性强的事项,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决策方案或者备选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研究论证。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形成论证报告,作为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五)法律审查。对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重大合同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当由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和法律风险审查,论证决策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中央和上级党委、政府规定要求。必要时还应当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未经合法性审查、法律风险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存在重大法律风险的,不得提交区政府会议研究。
(六)风险评估。对于可能对社会稳定、金融稳定、城乡安全发展、生态环境、历史文化等造成重大影响的事项,可能造成财政风险的政府直接或者政府担保的重大投融资项目,以及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损失的区属国有企业对外合资合作、收购兼并、改制重组等,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作为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经评估,认为决策事项存在的风险可控的,应当相应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和化解处置预案。对重大决策事项,涉及资金支出事项的,要开展事前绩效评估,重点论证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
(七)征求意见。承办单位要根据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意见和建议的,应当严格履行民主程序。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不同意见的,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请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或者相关副主任主持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协调。经逐级协调仍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事项,一般不提交区政府会议研究。
决策事项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承办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决策方案或者备选方案,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必要时应当通过座谈会等形式,听取社会各界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八)公开听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公开听证:
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2.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听证的。
听证会由承办单位作为听证机关,听证会应当形成听证报告,作为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九)提请会议决策。提请区政府会议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对重大复杂事项,有关材料应当在会议召开前送给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并保证其有必要的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对提请区政府会议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凡需要经过专家论证、法律审查、风险评估、公开听证的,应当提供相关报告。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报告的,不得提请会议研究决策。
(十)集体决策。区政府召开会议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研究决策,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1.充分发表意见。在区政府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一般应当先由有关部门作专题汇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就相关情况和重点问题作补充介绍,然后进行讨论;对决策建议,由班子成员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的意见;区政府主要领导或者主持会议的区政府领导应当在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表达意见。
2.逐项作出决策。会议有多个议题时,对决策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其中,对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事项,形成会议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补充完善后再作决策。
3.形成会议记录。区政府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当形成会议记录,原原本本记录研究决定的具体事项、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决策形式、决策结果和负责落实的部门、责任人。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能部门、督查部门及相关人员。会议文件、记录等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4.组织列席旁听。根据议题内容,可以视情况邀请区政府法律顾问、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有关镇政府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相关专家等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第五章 “三重一大”决策执行
第十三条 分工组织落实。“三重一大”事项经区政府集体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涉及多个班子成员的职责分工的,会议应当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决策。班子成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个人意见,但是在决策作出后,应当无条件执行。决策承办单位要及时制定贯彻执行决策的计划方案,并适时向有关区政府领导报告决策事项执行情况,必要时在区政府会议上通报决策执行情况。班子成员在执行中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执行中发现决策存在重大问题确需调整变更的,应当及时提请区政府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及时跟踪反馈。建立决策考核评价和评估制度,健全决策失误纠偏纠错机制,发现决策有偏差或者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应及时调整、补充、修正和完善决策方案。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施行过程中,经区政府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同意,必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评价机构对决策执行效果进行综合评价,根据综合评价提出决策延续、调整或者终结的意见,报区政府领导班子决定。对跟踪反馈中发现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反映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要进行调查分析,查清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及时予以反馈。
第十六条 加强监督检查。区政府班子成员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述法的重要内容。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督促检查,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向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区政府领导班子报告。
第六章 严格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及其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有关党纪、政务处分和问责制度,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责任追究应当依据责任人的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领导责任、个人责任,不得以集体责任代替个人责任。对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未被采纳的,不承担错误决策的领导责任。因班子成员个人行为造成决策失误的,追究领导干部个人责任。
(一)个人或者少数人违反集体决策程序,擅自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二)在“三重一大”决策过程中提供虚假的事实根据,或者提供的事实根据有重大错误或者出入,影响正确决策的;
(三)擅自改变、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集体决策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违反“三重一大”决策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各镇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可参照本规则制定本镇、本部门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2年3月27日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印发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议事规则的通知》(肥政字〔202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