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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邯郸市肥乡区政府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时间:2025-04-22】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邯郸市肥乡区政府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对口有关单位,区政府有关部门:

《邯郸市肥乡区政府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政府

                                                                  2025421

 

(此件公开发布)

 


邯郸市肥乡区政府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

管理办法(试行)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河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冀政办字〔201982号)和《邯郸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邯政字〔202222号)等有关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此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是指政府投资项目从前期储备、投资决策、开工准备、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后期运行等全生命周期管理过程,包括项目建议书审批、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意见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用地审批、工程规划许可、初步设计审查及投资概算核定、施工图审查(批复、备案)、预算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审批手续办理,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开工建设、竣工验收、结算、决算审查和资金支付、后评价、监督检查等内容。

一、项目谋划储备

(一)项目谋划坚持规划引领,紧扣国家重大战略决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结合肥乡资源禀赋、发展需求、市场前景、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等要求。紧盯战略谋项目、依据规划谋项目、掌握政策谋项目、立足实际谋项目、着眼未来谋项目、遵循规律谋项目。

(二)谋划的项目应开展论证评审,通过论证评审的项目,项目单位向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拟纳入储备库的申请,经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发展改革部门纳入储备库。储备库项目提交区政府审核同意后,开展项目前期手续办理工作。项目单位按照时间节点办理项目建议书、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节能评估报告、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相关手续,对申报上级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前期工作至少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审批阶段,确保申报计划一经下发即可组织申报,投资计划一经下达三个月内即可开工建设。

二、政府投资决策

(一)区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除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使用区政府预算安排资金的项目由区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二)项目单位一般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信等级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需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具有乙级以上资信等级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初步设计应当由具备乙级以上设计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单位应当加强项目前期工作,保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相关文本和所附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投资项目时,一般应当由具备相应资信等级的工程咨询机构、具有相关职能的单位或专家对项目建议书(区政府明确要求需要评估的项目,下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概算进行评估评审。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报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项目审批部门对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四)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申报项目建议书,对区政府有明确要求需要评估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委托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评审,对符合有关规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在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中可注明批复文件的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为2年,到期不具备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条件的,自动失效。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资金筹措方案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评价评估的事项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估算投资以及项目的勘察、设计、节能、施工、监理等内容和应由相关部门出具的审核审查意见。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应当附相关文件: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在已经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范围内,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规划用地性质不调整的,不需申请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项目审批部门一般应委托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可注明批复文件的有效期。有效期一般2年,到期不具备初步设计报批条件的,自动失效。

项目单位可以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投资概算和建设规模的可控化指标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10%的,或者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报告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组织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申报初步设计项目审批部门应委托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专家对项目初步设计进行评审,也可由具有相关职能的单位进行专业非营利评审,对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批复初步设计。法律法规对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应当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五)国家、省、市、区党委和政府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可以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投资规模较小、建设方案简单的部分扩建、改建项目可以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且不改变土地用途、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只审核概算并下达投资计划。国家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的,从其规定。

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合并为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进行审批。合并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应当达到初步设计深度。

电子政务和信息化类项目简化审批程序的情形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预算评审

(一)预算评审是指对建设项目、货物和服务进行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的评审方式,并在项目实施招标前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预算进行评审。

(二)预算评审的主要内容:

1.项目建设程序审查。包括对项目立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等批准文件的程序性评审。

2.实地勘测。包括实地勘察审查项目真实性、实地查看项目实施前的状况、实地测量审查项目工程量、审查项目实施内容和规模等。

3.核定工程最高限价。

1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审查包括对照概算,审查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控制超标准、超规模等问题;精算工程量和核查工程造价。确定建筑安装工程招标的最高限价。

2设备投资预算审查。通过市场询价等方式对设备型号、规格、数量和价格进行评审,确定设备招标的最高限价。

(三)预算评审所需资料:

1.前期立项审批资料。包括初步设计报告及批复、调整初步设计报告及批复等资料。

2.拟招标资料。包括招标文件及附件等。

3.工程预算资料。包括经建设单位确认的工程预算书、工程预算编制说明及预算构成明细汇总表、拟选用材料明细表等。

4.工程图纸资料。包括招标图纸、施工图纸等。

5.其他有关资料。包括向上级主管部门的请示报告、已下达的投资计划、已下达的预算文件、书面汇总的工程建设情况说明等。

四、招投标管理

(一)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简化报批程序的,在初步设计中),应核准项目招标方案。

(二)项目单位应按核准的招标方案,依法依规编制招标文件,按法定限额标准依法依规开展招标投标或政府采购活动。

(三)依法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鼓励符合规定的招标人自行招标。对达到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经批复的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施工图设计和财政评审等,依法依规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的,应当符合规定,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严禁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四)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其招标公告须报投资主管部门审定,经区政府同意后,在指定媒介上发布,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介发布与在指定媒介发布的公告内容相同的招标公告。

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并对评标结果负责。招标人按规定程序确定和公示中标候选人、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价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报区投资主管部门审定后,签订正式合同)。

(五)区行政审批、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交通、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财政、卫健、教体、文旅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及中标后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对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受理,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嫌犯罪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符合《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项目,其施工队伍等选择,按其规定执行。

五、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一)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鼓励推行代理建设制度(以下简称代建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审批部门对实施代建制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予以明确,根据需要也可在初步设计批复或审核概算后下达投资计划时予以明确。

(二)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完成本办法规定的审批决策程序,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项目开工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在实施前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工程施工协议,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同时在合法合规使用资金前提下,加快支付进度。结转2年以上的资金,应及时上缴区财政。

(四)严格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项目审批部门履行概算核定和监督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履行概算管理的监管责任,项目单位对概算管理负直接责任。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抗力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概算调整方案,落实资金来源,并附具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支撑材料,报原审批部门核定。原审批部门一般应当对概算调整方案进行咨询评估,并根据咨询评估结果按程序审批。其中,申请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核定概算10%以上的重大项目,项目审批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原则上先商请审计机关列入审计计划。对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原审批部门参照审计结果,提出调整概算的意见,报区政府同意后进行调整。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五)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六)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完成专项验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由项目审批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也可委托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有行业规定的从其规定。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和固定资产移交。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六、跟踪审计

(一)跟踪审计是指对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的前期准备、概(预)算执行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全过程审计监督。重大项目指的是省、市、区政府及部门确定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重点项目、重大民生工程,且建设周期一年及以上的项目。

(二)跟踪审计主要目标:

1.前置审计介入点,从源头上加强监管,及时发现工程、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规范、整改。

2.严格基建程序和工程招投标、设计变更、合同管理等内部控制,加强管理。

3.严格工程计量结算支付审核,合理控制造价,节约投资。

4.严肃查处工程违规转(分)包等扰乱建设市场行为,防止建设资金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规问题发生,促进建设资金筹集、使用的真实性、安全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跟踪审计主要内容:

1.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审计的主要内容:

1)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及设计依据、设计概算编制和审批情况。

2)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3)招投标程序、招投标合同内容、工程量计价清单及标底编制程序等情况。

4)施工合同订立情况。

5)与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有关的其他情况。

2.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1)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的落实和执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2)项目建设资金到位及管理、使用情况;业主参与采购的主要设备材料采购、保管、使用情况。

3)概算执行及调整情况;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情况。

4)有关合同的履行、变更和终止情况。

5)国家土地政策及征地拆迁补偿政策、环保水保政策的落实情况。

6)建设成本的真实、合法性。

7)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物资供应单位与项目直接相关的收费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性。

8)项目建设总体进度是否达到项目进度目标计划。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计内容。

七、中期评估

(一)项目单位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标后管理,对施工、监理单位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考勤制度,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和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等在施工现场的工作时间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经理、主要技术管理人员、项目总监、驻场监理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因不可抗力确需更换的,须经业主单位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施工现场公布。

项目单位应加强监管,严防中标单位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

(二)项目单位(法人)应当严格落实投资项目及其相应的投资计划执行的日常管理主体责任,具体内容包括:

1.项目单位应当如实申报项目建设进度,并按照规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和工期等组织项目建设

2.对于投资项目概算或总投资出现大幅度缩减的,应当按程序及时报告,根据有关规定,视情形对投资计划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并同步研究对相应的项目或资金申请报告批复进行调整。其中,涉及对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依法履行项目变更手续

3.按照有关要求规范合理使用各类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好项目的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做到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4.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

5.自觉接受有关监管部门(单位)的监督检查和评估督导,对监管部门提出的问题认真按要求进行整改,并按照规定报送整改情况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要求。

八、竣工验收

(一)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应当按照联合验收的规定程序和时限完成竣工验收,其他领域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竣工验收。

(二)竣工验收重点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执行、投资概算、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工程质量、目标完成及与项目竣工验收相关的其他情况。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及时与施工(投资)单位办理工程结算,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进行审核和监督,并将竣工决算审核(审批)结果报财政部门备案。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三)政府投资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使用。

(四)项目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档案管理,项目竣工验收资料由项目单位、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按工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分类管理。

九、决(结)算审计

(一)决(结)算审计是审计部门为核定投资、批复项目决算报告,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决算进行审计审核方式。

项目主管部门报审的项目结算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金额,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设计变更等原因追加合同金额的,按程序报批,追加合同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报审的项目决算金额不得超过其概算金额。

(二)决(审计的主要内容:

1.审查项目建设程序的合规性和完整性;

2.审查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的实际完成情况,建设规模控制与投资规模控制情况;

3.审查资金来源及结构和资金的执行情况、概预算执行及调整变更情况;

4.审查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情况及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编制情况等。

(三)决(结)算评审除需提供预算评审所需资料外,还需要提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工程相关合同、施工及竣工图纸、工程结算资料含财政评审预算报告、工程变更洽商资料、竣工验收资料等工程资料,以及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有关规定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及编制说明、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全部账簿和凭证,历年下达的投资计划、历年下达的预算拨款文件、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财务资料。

十、资金拨付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政策要求,政府投资项目需严格遵循资金审批流程,以确保资金的合理性和规范性,维护好财政资金的安全与效益。

(二)政府投资的项目,资金在500以下的(不含500),原则上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或报告(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依次报区政府分副区长区政府常务区长及政府区长审阅同意后办理;资金在500~1000之间的(不含1000),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或报告(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依次报政府分副区长政府常务区长及政府区长审阅同意后,报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办理;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或报告(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依次报政府分副区长政府常务区长及政府区长审阅同意后,报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区委常委会审议,经区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办理。

十一、投产运营和后评价

(一)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要尽快投入运营,以便投资及时发挥效益。落实运行维护管理单位,编制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原则上为项目的产权单位。

(二)运行维护管理单位作为项目的运行管理主体,在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做好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确保投资项目在设计年限内安全、稳定、高效运行发挥作用。

(三)后评价是指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后,运用规范、科学、系统的评价方法,对其投资决策、建设管理、项目运行等方面的实际效果进行评价,提出相应结论、对策和建议,并反馈给项目参与各方,形成项目全过程管理机制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具体指标参照上级文件执行)。

十二、监督管理

(一)投资主管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原则上为项目直接管理单位或上级行业主管部门。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二)项目审批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三)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法律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1.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2.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3.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4.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5.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2.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3.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三)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1.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2.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3.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4.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5.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6.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四)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附则

(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和维修改造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规定严格管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