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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2024-05-08】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邯郸市肥乡区消防救援队伍职业荣誉体系
及优待保障措施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对口各单位,区政府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邯郸市肥乡区消防救援队伍职业荣誉体系及优待保障措施》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邯郸市肥乡区消防救援队伍职业荣誉体系
及优待保障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授旗训词精神,落实《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邯郸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荣誉保障若干措施的通知》(邯政办规〔2023〕5号)等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鼓舞士气、凝聚力量,切实增强我区消防救援队伍人员职业荣誉感、获得感,特制定如下保障措施:
一、建立消防救援队伍职业荣誉保障体系
(一)表彰奖励。将消防救援队伍纳入政府各类表彰奖励体系。区有关单位在组织开展相关评选表彰活动时,要充分考虑消防救援队伍,保障消防救援人员享有与其职业特点、担负职责使命和所作贡献相称的荣誉和权益。消防救援队伍参与重大应急救援行动需要奖励的,依照权限及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消防救援队伍和消防救援人员进行表彰奖励。为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参照执行。消防救援队伍参与重大应急救援行动、重大安保任务结束后,区有关单位应对消防救援队伍和消防救援指战员进行慰问。(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消防救援大队)
(二)走访慰问。区政府在“11·9”、春节等重大节日开展慰问消防救援队伍活动,其他节日可根据实际开展走访慰问,在举行重要庆典、纪念活动时,应邀请消防救援队伍代表参加。(责任单位: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消防救援大队)
(三)悬挂光荣牌。区消防救援大队为本辖区户籍的消防救援人员和烈士、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的家庭,悬挂“消防救援人员之家”光荣牌。(责任单位:区消防救援大队)
(四)送奖到家。区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送奖到家”活动,为户籍在肥乡区的荣获个人二等功(含)以上奖励的消防救援人员家庭颁发“功勋牌匾”,活动由区政府分管消防救援工作的负责同志参加。(责任单位:区消防救援大队)
(五)载入地方志。区地方志编纂研究中心和区消防救援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采取以事系人的方式,将肥乡区内获得勋章、荣誉称号,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消防救援人员和荣获省部级以上表彰的消防救援人员载入区地方志。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审核并提供符合入志条件的人员名单以及主要事迹材料,区地方志编纂研究中心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载入区地方志。(责任单位:区地方志编纂研究中心、区消防救援大队)
(六)悼念安葬。按家属意愿,由区政府负责为烈士和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协调安葬地点,同时举行相应的悼念仪式,区政府分管消防救援工作的负责同志参加仪式。(责任单位:区消防救援大队)
二、落实消防救援人员社会优待政策
(一)就医优待。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在本级医院开辟消防救援人员(含政府专职消防员)“绿色就医”通道,设置“消防救援人员优先”窗口,享受与现役军人同等待遇。同时对于因公负伤、患急重症需要救治的消防救援人员,医院在医疗流程、技术设备、急救药品、紧急用血、人员配备等方面提供全力保障。(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消防救援大队)
(二)出行优待。持有效证件的消防救援人员(含政府专职消防员)、残疾消防救援人员、退休消防救援人员在乘坐客运班车时,享受优先购买车票、候车、乘车服务,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原则上不超过2人,不需要出具与消防救援人员本人的关系证明)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消防救援人员(含政府专职消防员)在域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享受免费优待;残疾消防救援人员乘坐客运班车时,享受与残疾军人同等的客票优待。(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局、区消防救援大队)
(三)林地优待。预备消防士和三级、四级消防士入职前的承包地(林)等,应当保留;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工作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责任单位:区林业局、区消防救援大队)
(四)家属优待。消防救援人员在家属随调方面保持原有优待政策,积极按程序为其随调家属办理相关手续,为符合条件的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家属办理落户。(责任单位:区公安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
(五)教育优待。贯彻落实省应急管理厅和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细则〉的通知》(冀应急〔2019〕30号)和市政府关于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有关规定。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和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含政府专职消防员)接受学前教育的,可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就便进入公办幼儿园就读;接受义务教育的,可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优先安排到小学和初中就读。(责任单位:区教体局、区消防救援大队)
三、健全消防救援人员职业保障机制
(一)伤亡抚恤。消防救援人员按规定享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待遇。对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的消防救援人员,按规定标准为其遗属增发一次性抚恤金。评定为烈士的消防救援人员(含政府专职消防员)家庭,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等规定享有烈士家属的各种荣誉和待遇。(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医疗保障局、区总工会、区消防救援大队)
(二)住房保障。消防救援人员(含政府专职消防员)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保障,可在工作所在地申请公租房。(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消防救援大队)
(三)减免优待。在职、退休、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含政府专职消防员)和消防救援院校学员,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风景名胜区、面向公众开放的文物和博物馆单位时,享受与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消防救援车辆符合规定的免收车辆购置税、车辆通行费和停车费。(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局、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区税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消防救援大队)
(四)安置保障。预备消防士和三级、四级消防士入职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不含辞退、开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后,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救援人员,凭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退出证明,可享受对现有的退役军人就业培训扶持、自主创业税费优惠等优待政策;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录、招聘工作人员或职工时,对退出人员的年龄和学历条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除劳动关系或者聘用关系;经组织批准退出(不含辞退、开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员,工作满5年不满12年,以及工作不满5年的,参照转制前政策给予补助,待新政策出台后再作调整;工作12年以上、不满退休年龄的参照以往做法由政府安排工作,根据本人意愿也可以选择领取补助自主就业。
退出(不含退休、辞退、开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队员(转制前入伍),工作期间(含转制前)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由所在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相关经费,按照下列标准增发一次性补助金:获一等功(含)以上奖励的,增发15%;获二等功的,增发10%;获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奖励的,由消防队员所在单位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补助金。
(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总工会、区消防救援大队)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确保政策落实。区有关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压实责任,把对消防救援队伍的优待措施、政策落到实处。区政府将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纳入政府年度消防安全责任状验收考核内容。
(二)强化政策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区有关单位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微信微博等媒体,设立宣传专栏,积极营造尊崇消防救援职业的社会氛围;加强对一线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消防救援人员优先优待服务意识和水平;依法依规落实好消防救援人员优待政策。
(三)密切沟通对接,解决现实问题。区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沟通联络机制,不断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细化支持措施,切实解决消防救援人员面临的实际困难,大力支持消防救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