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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2024-02-06】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邯郸市肥乡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对口各单位,区政府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邯郸市肥乡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邯郸市肥乡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和规划建设管理的系列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省、市、区工作部署,以保护耕地、规范秩序为目标,依法依规加强我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提升管理水平,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规范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和住房建设秩序,维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提升住房建设风格风貌,确保住房建设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指导意见〉》(冀农发〔2020〕52号)、《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农村自建房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冀建村建〔2020〕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包括全区范围内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规划设计、规模控制、风格风貌管控、行政审批、施工、质量安全、检查验收、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全方位、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个人新建、扩建、改建住宅类用房(含生产生活用房及附属设施)的规划、审批、建设、施工、管理等活动(以下称住房建设)。
第四条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33平方米);建设住房层数不得超过3层(原则上为2层及以下),如建设为3层的,应由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
第五条 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主体合法原则。农村宅基地只能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规划引领原则。农村宅基地选址和审批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等规定及要求。
(三)集约节约原则。农村宅基地选址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未利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天然林地、公益林等地。
(四)“一户一宅”原则。严格实行农村村民宅基地“一户一宅”制度,即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农村宅基地。
第二章 职能职责
第六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按照《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等文件要求对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进行管理;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等管理制度;负责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负责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村宅基地新增用地需求通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牵头指导宅基地改革工作。
第七条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指导监督各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房规划许可审批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负责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林地占用审批等相关手续;负责出具宅基地在自然资源部系统中为建设用地的证明;负责做好违法占用耕地的巡查,及时向各镇政府移交违法占地线索工作。
第八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农村自建房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冀建村建〔2020〕10号)等文件要求对农村住房建设进行管理;负责指导各镇人民政府建立农村住房建设安全巡查机制,落实建筑质量和施工监督管理职责,执行农房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加强在建农房风貌管控;负责因地制宜编制和推广符合我区实际的农房通用设计图集;负责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
第九条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城镇开发边界)内临规划道路的自建房管理;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城镇开发边界)内规划道路两侧违法自建房的查处。
第十条 区公安、司法、生态环境、供电、交通运输、通讯、文化广电和旅游、水利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积极配合各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
第十一条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核批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涉及占用农用地和林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负责在区农业农村局指导下,在本辖区内开展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负责出具“一户一宅”证明;负责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出具宅基地在自然资源部系统中为建设用地的证明;负责受理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提出的农村宅基地拟用地书面申请,审查申请人资格是否符合用地条件和规定等;负责审查拟用地是否符合农村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负责开展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和日常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负责做好住房建设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三到场);负责审查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计划申请和报批等工作。
第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建立村级农村宅基地协管员制度,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中明确1人兼任村级农村宅基地协管员,协助开展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其职责包括:协助做好农村宅基地、城乡规划建设、自然资源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根据本村规划或相关规定对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建设管理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监督建房户按照规划和用地许可进行建设;及时掌握本行政村范围内土地利用和建设管理工作,如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所在镇人民政府。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十三条 户籍在本村的常住户,且在本村享有生产生活资料的收益、分配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依法申请农村宅基地进行住房建设:
(一)无宅基地的;
(二)因自然灾害或实施村、镇建设规划等需要搬迁的;
(三)原住房破旧危险,无修缮价值,需重新扩建或迁建的;
(四)因婚姻等原因,确需分户另行建房,原有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
(五)外来人员落户本集体经济组织并成为正式成员后没有宅基地且原籍也没有宅基地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农村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的;
(二)“一户多宅”或已有宅基地大于等于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申请住宅用地不符合村、镇国土空间规划和建设规划,乱占、滥用土地的;
(四)出售、出租、赠与他人或擅自改做生产经营用途的;
(五)未按照规定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报登记而擅自对原住宅要求改、扩建的;
(六)本村以外成员申请的;
(七)有违法用地尚未处理或结案的;
(八)土地权属不清的;
(九)申请新建住宅,不同意将旧宅基地拆除和退回村集体的。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城镇开发边界)内申请房屋建设,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执行。
在城市规划区(城镇开发边界)内临规划道路进行建筑物、构筑物等工程建设的,须具有项目立项批文、使用国有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以招拍挂形式取得的国有出让土地并附有土地出让合同,或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划拨土地并附有划拨决定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总平面图和施工图,应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地块规划条件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并经过图审单位图审)、人防抄告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满足以上条件后方可建设。
城市规划区(城镇开发边界)内规划道路外的申请翻建房屋,按照原有房屋的位置、尺寸、面积、高度进行翻建,房屋翻建不得超出原有宅基地四至范围并需要征得相邻利害关系人同意,经村、镇批准后实施。
城市规划区(城镇开发边界)内临规划道路房屋建设的管理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规划区(城镇开发边界)内规划道路外房屋建设的管理由所在镇负责。
城市规划区(城镇开发边界)外建房的按照本《实施办法》农村建房相关条款执行。
第四章 建设选址
第十六条 农村住房建设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住房建设选址应当遵循“相对集中、就近选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原则。
住房建设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村民在交通道路两侧的建房用地选址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河北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新建建房用地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距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距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距村道不少于3米。
第十八条 特殊区域农民建房用地管理
(一)河道两岸。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原则上不选址布局农房建设,确需选址建设的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批。
(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迁建、扩建、改建农房的,须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并报有管辖权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竣工后,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禁止选址布局农房建设。
(四)易燃易爆区。重要设施及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仓库规定的安全距离及隔离带外500米内,禁止选址布局农房建设。
(五)电力线路保护区。架空电力线路导线的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一定距离(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为:1千伏—10千伏为5米;35千伏—110千伏为10米;150千伏—330千伏15米;500千伏为20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禁止选址布局农房建设。
(六)石油、天然气保护范围
1.汽车加油加气站。汽车加油加气站及附属设施区外50米内,禁止选址布局农房建设。
2.石油、天然气管道中心线两侧及附属设施区外50米内,禁止选址布局中心村、新村建设点;石油、天然气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禁止选址布局农房建设。
(七)广播电视线路保护范围。按《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规定,禁止在中波天线周围250米、短波天线前方500米范围内建筑施工;禁止在标志埋设地下传输线两侧各5米和传输线路塔桅(杆)、拉线周围1米范围内挖沙、取土。工程建设应尽量避开广播电视设施。重大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需要搬迁广播电视设施的,以及确需在已有广播电视信号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内布局建设工程的,应征得有关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八)通信线路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通信设施、危害通信设施安全。实施可能危害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应当事先告知电信业务经营者,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需改动、迁移通信设施的,应与通信设施权利人协商,由提出改动、迁移或者拆除要求的单位或个人依法承担所需费用。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保证电信服务畅通。
(九)文物保护范围。农村住房建设不得违反当地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规划,不得损坏古树名木。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在农房建设过程中,如发现地下文物古墓等,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地质灾害隐患点、易发区域。不得选址布局农房建设。
第五章 申请审批
第十九条 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报批及审查程序:
(一)农户申请。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申请应当载明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外观风貌等内容,填报《邯郸市肥乡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邯郸市肥乡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并提交身份证明、农房设计图等相关申请要件。
(二)村级受理。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农户申请后,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征求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外观风貌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符合村规划等,并将以上申请材料在本小组公示栏或人口集聚区域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天。公示无异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户申请、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等材料报送镇人民政府。
(三)联合审查。镇人民政府受理农村宅基地申请后,立即组织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管理部门进行实地审查(一到场),镇农业农村管理部门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农村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及外观风貌等是否经过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公示等内容,并及时将申请材料和《邯郸市肥乡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送镇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和签署意见。镇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再由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要加强内部联动,涉及交通运输、公安、林业、水利、供电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有关部门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
(四)审批备案。镇人民政府对符合要求的,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原则上一并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范围内进行公布。从镇人民政府同意受理用地建房申请到出具审核意见,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有关规定确定办理时限。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每季度末将审批情况报区农业农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备案。
(五)申请开工。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镇人民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宅基地(二到场)。
(六)镇验收。农户建房完工后,要及时向镇人民政府申请验收。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组织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现场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邯郸市肥乡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三到场)。
(七)建新拆旧。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原则上应在申请批准之日起2年内完成建房;住宅建成后应拆旧的,要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在通过验收后90天内拆除旧房,并将原有宅基地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新建或拆除时要采取扬尘治理管控措施,符合环境卫生和安全等管理要求。
(八)档案管理。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的规定,建立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档案及电子档案数据库。
第二十条 申请人住房建设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未进行建设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申请延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被批准的,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逾期自行失效。
第二十一条 农村村民须对申请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资料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得的批准文件无效,修建的房屋按违法建筑处理。
第六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镇人民政府要加强住房建设安全管理,落实住房建设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建立住房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住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住房建设施工安全。
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要依据职责,做好指导监督等工作。
村级宅基地协管员负责开展日常监管,及时收集掌握农村宅基地使用、住房建设施工等状况,对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报告。
第二十三条 住房设计和通用图集编制应当本着安全、适用、经济和美观的原则,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资源、抗御灾害等规定,与周边环境协调,体现地方特色、民族风格,提倡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
第二十四条 在开工前,住房建设的农村村民要与镇人民政府签订建房质量和安全责任书,住房建设质量标准要符合相关规定。
第七章 执法监察
第二十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的执法管理工作。区级相关部门要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机制,对各镇人民政府审批村民建房情况进行抽查、指导、监督,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查,实行“审批前现场勘察、审批后现场放线定界、房屋竣工验收”“三到场”,确保农房建设依法有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各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和完善农村村民违法用地建房和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巡查机制,在镇人民政府办公地点公示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发现所辖范围内的农民建房违法占地的苗头,从源头上杜绝未批先建、少批多建、批甲建乙、建新不拆旧等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农村村民违法用地建房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施行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及新的技术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要依据职责,做好对各镇执法检查、规划审批等培训和指导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邯郸市肥乡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邯郸市肥乡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邯郸市肥乡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邯郸市肥乡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
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附件1
邯郸市肥乡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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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户主信息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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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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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岁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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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 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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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 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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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信息 |
姓名 |
年龄 |
与户主关系 |
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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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宅基地及住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建筑面积 |
m2 |
权属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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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宅基地处置情况 |
1.保留( m2); 2.退给村集体;3.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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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规划许可)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房基占地面积 |
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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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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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 |
东至: 南至: |
建房类型: 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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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至: 北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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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 |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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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建筑面积 |
m2 |
建筑层数 |
层 |
建筑高度 |
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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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 1.是 2.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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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住房建设设计图:1.是 2.否 |
是否采用住建部门提供的图集:1.是2.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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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理由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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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说明:1.住房外观风貌等设计图作为附图,与申请表一并报送;2.表内四至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由利害关系人本人签字,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2
邯郸市肥乡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因(1.分户新建住房;2.按照规划迁址新建住房;3.原址改、扩、翻建住房;4.其他)需要,本人申请在 镇 村使用宅基地建房,现郑重承诺:
1.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我将严格按照批复位置和面积动工建设,按照设计图施工,在批准后 月内建成并使用;
3.新住房建设完成后应拆旧的,按照规定 日内拆除旧房,原有宅基地无偿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
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3
邯郸市肥乡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申请户主信息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申请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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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宅基地及建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房基占地面积 |
m2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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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 |
东至: 南至: |
性质: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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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至: 北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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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 |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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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建筑面积 |
m2 |
建筑层数及高度 |
层 米 |
外观风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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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农业农村管理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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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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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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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主管该村领导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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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审核批准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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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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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人员:员: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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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图人: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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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
附件4
邯郸市肥乡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
申请户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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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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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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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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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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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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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宅基地面积 |
m2 |
实用宅基地面积 |
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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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房基占地面积 |
m2 |
实际房基占地面积 |
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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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建层数/高度 |
层/ 米 |
竣工层数/高度 |
层/ 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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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建筑面积 |
m2 |
其中:房屋 建筑面积 |
m2 |
配套附属设施建筑面积 |
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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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造价 |
万元 |
结构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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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立面颜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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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旧退还宅基地情况 |
1.不属于 2.属于,已落实 3.属于,尚未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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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享受住房建设补助政策:1.是 2.否 |
具体为哪种(未享受者不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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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平面简图(标注长宽及四至) |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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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竣工验收内容 |
验收项目 |
验收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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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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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揽人对完工住房质量自查是否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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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否有施工记录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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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房村民和承揽人是否已经共同签署农村住房质量保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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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相关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责令整改的问题是否全部整改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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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建筑风貌是否与设计图基本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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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验收条件完成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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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人(姓名/单位/职务) 签字: (或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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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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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有关部门意见 |
镇农业农村 管理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镇自然资源 管理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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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分管该村领导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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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 验收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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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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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户 主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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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用地面积 |
平方米 |
其中:房基占地 |
平方米 |
土地所有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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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用 途 |
|
土 地 坐 落 (详见附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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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至 |
东 南 |
西 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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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书有效期 |
自 年 月至 年 月 |
备注 |
农宅字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本项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业经有权机关批准,特发此书。 请严格按照本批准书要求使用宅基地。
填发机关(章):
年 月 日 |
户 主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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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用地面积 |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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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基占地面积 |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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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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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用 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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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坐 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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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 |
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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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
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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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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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书有效期 |
自 年 月至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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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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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中华人民共和国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字第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 日 期 |
遵守事项 一、 本证是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有关建 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 依法应当取得本证,但未取得本证或违反本证规定的,均属违法行 为。 三、 未经发证机关审核同意,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 交查验。 五、 本证所需附图及附件由发证机关依法确定,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