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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乡区水利局行政执法事项

【信息时间:2024-04-08】

 
肥乡区水利局行政执法事项
1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行政检查 肥乡区水利局 《水土保持法》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第四十三条           生产建设单位/个人
2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的行政检查 肥乡区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八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的单位/个人
3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肥乡区水利局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二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三
建设单位、个人
4 对水工程运行和水工程安全活动的行政检查 肥乡区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防洪法》第三十五条 第十四条 《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5 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 肥乡区水利局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
6 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行政检查 肥乡区水利局   《农田水利条例》第二十六条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单位/个人
7 对节约用水的行政检查 肥乡区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   《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节约用水工作,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依法规范管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       用水单位或个人
8 对单位/个人取用水行为的行政检查 肥乡区水利局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取水单位、个人
9 对在堤防上新建建筑物及设施竣工验收的行政检查 肥乡区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新建建筑物及设施的单位/个人
10 对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的行政检查 肥乡区水利局   《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的建设单位
11 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 肥乡区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