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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标题
安全事故
留言时间:
2025-10-28
留言内容
反映材料反映人:马梅芹18830891919,女,汉族,1956年2月7日生,住肥乡区东漳堡镇小营村。被反映人:李米香、常东海、常香风、常书生等人,系东漳堡镇西南口村人。电话:16631060891、18830056320被反映人:东漳堡镇政府、西南口村村民委员会反映请求:责令被反映人镇政府、村委会依法履行职责,按照省政府文件要求,落实乡村道路安全制度,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事实和理由:根据《民法典》第1256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另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44条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公路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第75条规定:村道的管理和养护工作,由乡级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回复内容
收到交办件后东漳堡镇高度重视,镇党委书记和镇长分别与小营村、西南口村两委干部及反映人、西南口修井村民见面了解事情详情,共同研究协商解决办法;目前与反映人家属做通思想工作,已达成一致意见,同意由镇政府先行向其垫付3万元医疗费用,然后进行法律诉讼,正在进行诉讼准备工作。
下一步,东漳堡镇将及时跟进诉讼进展,积极为反映人提供必要帮扶,帮助解决其实际困难,争取该事项早日案结事了,事心双解。
回复时间:
2025-10-28
回复单位
东漳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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