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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乡区就业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信息时间:2024-06-20】

 

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要素)

公开依据

公开时限

公开主体

公开渠道和载体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公开层级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全社会

特定群众

主动

依申请公开

县级

乡、村级

1

就业信息服务

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就业创业政策项目、对象范围、政策申请条件、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地点(方式)、咨询电话各项就业政策已在下列各项详细列出。地址: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电话:8658016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2

岗位信息发布

招聘单位、岗位要求、福利待遇、招聘流程、应聘方式、咨询电话公开事项信息形成后公开。地址: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电话:8658016

同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3

求职信息登记

有求职意愿的劳动者带户口本、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二寸免冠照片两张、《就业创业证》申领登记表一份。地址: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电话:8658016

同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4

就业信息服务

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培训项目:中式烹调师、育婴师、焊工、中式面点师、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工。有意愿参加免费技能培训的劳动者需为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城乡未继续升学初中高中毕业生等青年、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开展免费培训。劳动者将身份证、社保卡、2寸照片等材料提交培训机构,培训课时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地址: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502室,咨询电话:8658998。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使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开展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19】371号)、邯郸市人社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职业技能培训目录及培训课时、培训补贴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邯人社字【2020】33号)、《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邯人社字【2020】87号)

同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5

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职业介绍

有求职意愿的劳动者带户口本、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二寸免冠照片两张。提供岗位信息、求职者信息发布,搭建双向选择平台。进行职业指导。地址: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电话:8658016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同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6

职业指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7

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创业开业指导

有意愿参加免费技能培训的劳动者需为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城乡未继续升学初中高中毕业生等青年、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开展免费培训。劳动者将身份证、社保卡、2寸照片等材料提交培训机构,培训课时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地址: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502室,咨询电话:8658998。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使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开展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19】371号)、邯郸市人社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职业技能培训目录及培训课时、培训补贴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邯人社字【2020】33号)、《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邯人社字【2020】87号)、邯郸市肥乡区人社局、财政局关于《邯郸市肥乡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肥人社规【2020】1号)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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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活动通知、活动时间、参与方式、相关材料、活动地址、咨询电话公开事项信息形成后公开地址: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电话:8658016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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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9

就业失业登记

失业登记

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在完成《就业创业证》初始登记办理后,就业人员需提供签订或终止《劳动合同》等资料进行实现或终止就业登记,失业人员需对应失业原因提供相应资料进行失业或退出失业登记。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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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10

就业登记

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在完成《就业失业登记证》初始登记办理后,就业人员需提供签订或终止《劳动合同》等资料进行实现或终止就业登记,失业人员需对应失业原因提供相应资料进行失业或退出失业登记。地址: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电话:8658506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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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就业失业登记

《就业创业证》申领

1、依据邯人社办[2015]187号》要求,申请人需到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交相关资料;

2、办理条件:依据邯人社办[2015]187号》要求分类办理。

3、申请材料:1、身份证、社保卡、学历证书原件,二寸免冠照片二张,《就业创业证》申领登记表一份;2、在完成《就业创业证》初始登记办理后,就业人员需提供签订或终止《劳动合同》等资料进行实现或终止就业登记,失业人员需对应失业原因提供相关资料进行失业或退出失业登记。地址: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电话:8658506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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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创业服务

创业补贴申领

1.毕业学年及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业、取得营业执照、登记就业(毕业学年的除外)、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个创业项目5000元。

2、申请条件:符合条件人员应于取得营业执照并稳定经营6个月后、12个月内向创业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创业补贴,并附以下材料:《个人补贴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高校毕业证书复印件或学生证复印件等材料。申请材料经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关联的银行卡账户。地址: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502室,咨询电话:8658998。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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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1.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核表2.申请书、创业生产经营计划 3.就业创业证4.国家行政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5.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页、结婚证。6.反担保人身份证 、户口页、单位证明信、工资册。 (注:所提供资料都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均为一式四份,A4纸格式) 凡年龄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年龄计算至还款日)、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合转业退役军人、邢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对上述群体中的妇女,应纳入重点对象范围。地址: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联系方式:8658010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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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依据文件《邯人社字[2020]76号》。持社会保障卡(《就业创业证》),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经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经办机构提供公共就业服务3次以上、非因本人原因仍未能就业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4050”人员。申请认定当月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且仍未就业的人员;

2、残疾人员。指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未实现就业的人员;

3、城市低保对象。指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登记失业人员;

4、失地农民。指因城镇公共建设,由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征地,失地后符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

5、“零就业家庭”成员。指城镇居民家庭成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人员,连续30天以上(含30天)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认定时效最长3个月)地址: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电话:8658016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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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1)依据文件《邯财社[2019]11号》。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下同)、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一定的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缴纳的部分。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具体标准为实际缴费的2/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身份证年龄为准)。

(2)公益性岗位安置、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社会保险补贴审核认定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名册、身份证复印件、高校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就业援助协议复印件。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和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还应提供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年度企业(单位)为这部门人员缴纳有光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等。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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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

(1)依据文件《邯财社[2019]11号》。岗位补贴包括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 。享受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安置的重点是就业困难人员中的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给予相应劳动合同期限的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700元。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岗位补贴时身份证年龄为准)。(2)公益性岗位安置和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岗位补贴审核认定表》、申请岗位补贴人员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本人银行账户。地址: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电话:8658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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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

求职创业补贴申领

此项业务没开展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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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奖补申领

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给予相应劳动合同期限的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700元。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岗位补贴时身份证年龄为准)。地址: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电话:8658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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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高等学校等毕业生接收手续办理

肥乡籍高校毕业生,需携带毕业证、报到证、身份证及档案,到当地人社部门326室办理报到登记、档案存放等相关手续。联系电话:8658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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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就业见习补贴申领

在肥乡区辖区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依法注册成立、社会责任强、生产经营正常、管理合法的各类企业可承担青年见习任务。青年就业见习三年计划对象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失业青年见习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补贴标准按照《邯财社[2019]11号》文件执行。地址: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电话:8658016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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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

1.毕业学年高校生及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取得营业执照、登记就业(毕业学年高校生除外)、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个创业项目5000元。

2、申请条件:符合条件人员应于取得营业执照并稳定经营6个月后、12个月内向创业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创业补贴,并附以下材料:《个人补贴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高校毕业证书复印件或学生证复印件等材料。申请材料经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关联的银行卡账户。地址: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502室,咨询电话:8658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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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领

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社会保险补贴审核认定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名册、身份证复印件、高校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就业援助协议复印件。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还应提供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年度企业(单位)为这部门人员缴纳有光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等。地址: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电话:8658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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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政府购买服务

政府向社会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文件依据、购买项目、购买内容及评价标准、购买主体、承接主体条件、购买方式、提交材料、购买流程、受理地点(方式)、受理结果告知方式、咨询电话公开事项信息形成后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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