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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肥乡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时间:2021-12-27】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政府

印发邯郸市肥乡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

 

有关乡)人民政府,对口有关单位,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邯郸市肥乡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政府

20211226

 

此件公开发布)


 

邯郸市肥乡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 为了加强对区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区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区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 本办法所称区级储备粮,是指区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区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 从事和参与区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 区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区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区级储备粮的调用权归区政府。未经区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区级储备粮。

第五 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拟订区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对区级储备粮的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负责区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并依照国家、省和本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区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区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区级储备粮行政管理,并对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六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区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制定区级储备粮的财务管理办法,并负责对区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邯郸市肥乡区支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区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八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区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区级储备粮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区级储备粮。

区级储备粮储存地乡(镇)政府和区有关部门对破坏区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区级储备粮的违法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查处。

第十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区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等有关部门举报。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

 

第二章 区级储备粮的计划

第十一 区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区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根据区政府批准的区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建议,经区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区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邯郸市肥乡区支行下达给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

第十二 区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由区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根据区级储备粮的品质和储存年限以及对粮食市场形势的分析提出建议,与区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邯郸市肥乡区支行协商一致后共同下达。

第十三 区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根据区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和轮换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区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和轮换。

第十四 区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要将区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及各批次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抄送区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邯郸市肥乡区支行

 

第三章区级储备粮的储存

第十五 区级储备粮的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件:

一)同一库区完好仓储设施容量:粮食仓容在2000吨以上,食用植物油罐容在2000以上;如确没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适当放宽该条款。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施;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区级储备粮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区级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件;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食保管、检验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

第十六 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确定,由区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邯郸市肥乡区支行等单位根据本办法第十五规定的承储企业件和有关法律及规定,实行公开招标。

区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当与承储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组织开展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管理和政策执行情况年度考核,防范化解粮食储备风险隐患,提高粮食储备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七 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区级储备粮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各项业务管理制度,保证入库的区级储备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食品卫生标准。

第十八 承储企业要对区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区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得将区级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

第十九 承储企业不得虚报、瞒报区级储备粮的数量,不得在区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区级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区级储备粮的储存地点,不得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区级储备粮陈化、霉变。

第二十 承储企业不得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区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二十一 承储企业要建立健全区级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承储企业所在乡(镇)政府及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支持承储企业做好区级储备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 承储企业要对区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区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要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承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要及时向区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 区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原则上应当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也可以采用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 承储企业不得以区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第二十五 区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实行包干,贷款利息按银行现行规定实行据实补贴,经区财政部门核定后,通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邯郸市肥乡区支行补贴专户直接拨付到承储企业。

区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标准,参照中央储备粮、省级市级储备粮管理费用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 区级储备粮贷款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区级储备粮贷款必须与入库成本保持一致,并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购贷销还、全程监管。

承储企业应当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邯郸市肥乡区支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信贷监管。

第二十七 区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区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一经确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

第二十八 区级储备粮的损失、损耗应当及时处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区财政部门会同区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并征求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邯郸市肥乡区支行的意见后制定。

 

第四章区级储备粮的轮换

第二十九 区级储备粮轮换,以储存年限为参考标准。区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当根据储存情况适时提出轮换意见,会同区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邯郸市肥乡区支行在达到储存年限前,提前下达轮换计划。遇有特殊情况可以提前轮换。

轮入的粮食必须是当年收获的,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中等以上质量标准。

第三十 区级储备粮在轮换前后应当经过检测。区级储备粮的品质检测,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以具有相应资质的粮食质检机构出具的检测结果为依据。区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组织对购销、轮换的区级储备粮进行检测。

第三十一 区级储备粮的储存年限:粮食按收获年份计算,在正常储存件下,储存年限一般为小麦5、玉米和稻谷3年;食用植物油按生产加工年份计算,在正常储存件下,储存期限一般为2年。

第三十二 区级储备粮可以按照先购后销、边销边购和先销后购的方式轮换。各批次的具体轮换方式,由承储企业向区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提出申请,区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并通报区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邯郸市肥乡区支行

第三十三 区级储备粮轮换形成暂时空库的,空库时间可按轮换批次滚动计算,不得超过4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空库时间的,必须报请区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批准,并征得区财政部门同意,同时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邯郸市肥乡区支行

第三十四 区级储备粮轮换原则上不作库存成本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轮入粮食库存成本的,必须报请区财政部门会同区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邯郸市肥乡区支行研究确定。

第三十五 区级储备粮的轮换费用(包括出入库费用、损失损耗、价差风险)实行定额包干,由区财政部门根据区级储备粮轮换计划核定后,通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邯郸市肥乡区支行补贴专户,直接拨付到承储企业。

区级储备粮的轮换费用,参照中央储备粮、省级储备粮级储备粮轮换费用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 建立轮换风险金制度,区级储备粮轮换的价差收入提取10%(累计最高不超过承储规模对应贷款总额的1%),由区统筹使用,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邯郸市肥乡区支行设立专户储存,主要用于轮换的风险准备,弥补企业轮换亏损。当轮换风险金不足以弥补亏损的,由区财政安排解决。风险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在规定的空库时间内,区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补贴照常拨付;区级储备粮超过规定的空库时间(包括经批准延长的时间)不能入库的,对空库部分停止拨付贷款利息和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五章区级储备粮的动用

第三十七 区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当完善区级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适时向区政府提出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建议。

第三十八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区级储备粮:

一)全区或部分乡镇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动用区级储备粮的;

三)区政府认为需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 区级储备粮的动用,由区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并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邯郸市肥乡区支行。在紧急情况下,区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区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区级储备粮动用方案应当包括粮食的品种、数量、价格、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四十 政府批准的区级储备粮动用方案和下达的区级储备粮动用命令,由区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第四十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区政府批准的区级储备粮动用方案和下达的区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四十二 区政府决定动用区级储备粮发生的损失(包括贷款本金、利息和发生的相关费用)区财政部门负责弥补。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 区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和区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粮食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区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区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第四十四 区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门和区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区级储备粮在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应责成承储企业立即纠正或者处理;发现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件的,应当按规定取消其承储任务。

第四十五 区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和区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四十六 审计机关按照规定的职责,依法对区级储备粮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四十七 承储企业及有关单位和人员对区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区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涉或者阻挠。

第四十八 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当加强对区级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对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对危及区级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向区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报告。区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情况通报区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邯郸市肥乡区支行

第四十九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邯郸市肥乡区支行按照粮食收购资金封闭管理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和调控粮油贷款办法2020年修订》(农发银规章202032号)的规定,加强对区级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五十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五十一 办法参照《邯郸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邯政规〔20214号)制定。

第五十二 区级成品粮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由区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邯郸市肥乡区支行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139日肥乡县政府印发的《肥乡县县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2011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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