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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邯郸市肥乡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息时间:2021-09-03】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邯郸市肥乡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乡(镇)人民政府对口各单位,区政府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邯郸市肥乡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21810区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92

 

(此件公开发布)


 

邯郸市肥乡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规范和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监督,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运营高效、分配合理、处置合规、监督到位的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机制,充分发挥扶贫项目资产效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88精神,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本细则扶贫项目资产,包括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含财政专项资金和涉农整合资金)、政府债券资金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包括实物性固定资产,资产收益、入股分红等权益性资产和多年生生物性资产。

第三条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应明确各方主体权利责任。明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确保收益权、落实监管权。

第四条扶贫项目资产按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进行管理。

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等,包括农业生产设施、乡村旅游设施、建筑物、扶贫车间、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资产收益、入股分红等项目形成的权益性资产等。

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等,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农村饮水、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电力等方面公益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类资产。

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补贴等形式帮助贫困户发展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第五条扶贫项目资产实行台账式管理。按照产权归属,分别建立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到户类资产区乡村三级台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项目库统一管理。

第六条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稳妥推进符合条件的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做好资产移交,并纳入相关管理体系。单独到村项目形成的经营性资产,产权归属村集体经济组织确权扶贫项目资产纳入农村三资管理,并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有序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资产收益、入股分红等项目形成的权益性资产,根据签订合同协议的条款确定产权归属。到期后,归村集体经济组乡(政府全程跟踪,乡村振兴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重点指导,确保资产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乡村振兴的生产发展项目对公益性资产,原则上产权归所在村集体所有到户类资产归农户所有。属于不动产的,依法办理确权登记。

第七条根据扶贫项目资产特点,明确产权主体管护责任,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对经营性资产,要加强运营管理,完善运营方案,确定运营主体、经营方式和期限,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做好风险防控。对于产权属于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根据资产性质分类管护

对管护能力要求较低的扶贫项目资产,村集体经济组织落实具体责任人负责管护。可通过调整优化现有公益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聘请符合条件的脱贫(或监测对象)劳动力参与管护。

对农村饮水工程等专业性较强的扶贫项目资产,村集体经济组织落实具体责任人负责管护。条件允许的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管护。

对投资入股经营主体形成的经营性资产,由对应的经营主体负责运营管护。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与其签订协议,明确各自权利责任,并落实相关责任人跟踪监测运营管护情况,采集并保存管护跟踪信息。

对于产权属于到户类资产,由归属户自主运行管护。

第八条扶贫项目资产管护经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解决。经营性资产管护经费原则上从经营收益中列支。公益性资产要完善管护标准和规范,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和管护经费。属于村集体的公益性资产管护经费,可由村集体经营收益、财政资金统筹解决。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管护经费由农户自行解决。

第九条对于利用财政资金为企业建设或对企业奖补形成的资产,由相关行业实施部门理顺产权归属、明确管护责任、管护经费的来源,明确形成资产的利益联结机制。

第十条发挥扶贫项目资产的帮扶作用,经营性扶贫资产收益分配要体现精准性和差异化,分配到相应产权人。资产产权归属国有资产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配。资产产权归属村集体的,由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制定收益分配办法,收益分配应通过民主决策程序,并进行公开公示,公示无异议,报审核同意备案后按规定兑付,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要及时公开鼓励支持村集体在收益二次分配时重点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公益岗位,吸纳脱贫不稳定户和边缘易致贫户就近就地就业获得收入。严禁采用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进行收益分配。经营性资产由产权所有者负责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对上年度收益进行结算,每年至少结算一次。

第十一条扶贫项目资产收益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优先用于扶持脱贫不稳定户和边缘易致贫户增收、发展村集体经济、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村集体可计提一定比例公积公益金,重点用于项目运营管护、村级公益事业等。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扶贫项目资产。确需处置的,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进行规范处置。

第十三条扶贫项目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后采取拍卖、转让、报废等方式进行处置。将扶贫项目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对长期闲置、效益差甚至亏损的扶贫资产,支持产权所有人通过股份合作、业务托管、合作经营、改制重组等方式进行盘活。未按时足额兑现分红,未按章程规定管理和使用资产收益资金,或者企业资产负债率高于50%,明显出现破产风险的资产收益和股份制的市场主体,视为运转不正常,应当按规定收回与其合作资金,并做出重新安排。

第十四条对扶贫项目资产拍卖、转让的,依法开展资产评估,评估结果在区政府网站、乡镇政务栏和村公开栏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属于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处置收入归村集体所有,按照村集体收入依法进行管理、使用,应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

第十六条区政府对全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履行主体责任,成立由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为组长,区乡村振兴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邯郸市肥乡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做好扶贫项目资产登记与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有效衔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乡村振兴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各乡要建立以党委书记为组长的后续管理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做好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有效衔接,提高扶贫项目资产的管理效率,确保扶贫项目资产不闲置、不浪费、不损失,持续发挥扶贫作用。项目所在村要成立项目后续管理小组,制定后续管护措施,明确专人具体负责本村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的资产维护、经营管理,使项目效益最大化等后续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乡镇要对所辖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和处理问题。做好扶贫项目资产登记与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有效衔接,明确责任、实行清单管理。各乡政府要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运营的日常监管。对确权到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村级组织要担负起监管责任。乡村振兴农业农村财政发展改革体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通运输房和城乡建设局卫健文化广电和旅游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加强政策支持,统筹协调推进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组织研究解决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指导扶贫项目资产的登记、确权、运营、管护、收益分配、绩效管理、信息化管理等相关工作。乡村振兴部门要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

第十八条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情况的纪律监督、审计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区乡村振兴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全过程的监督,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监督检查(也可委托第三方对扶贫项目后续管理进行评估)。要充分发挥乡村振兴驻村工作队、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等监督作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障受益群众对扶贫项目资产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及时公布扶贫项目资产运营、收益分配、处置等情况。对贪占挪用、违规处置扶贫项目资产及收益等各类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细则解释工作由区乡村振兴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负责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对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相应的法律法规执行。我区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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