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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2021-02-05】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邯郸市肥乡区区级财政投资评审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对口有关单位,区政府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邯郸市肥乡区区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邯郸市肥乡区区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区级财政投资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河北省省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以及《邯郸市市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区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财务专项核查和资产评估项目、货物项目、服务项目的评审管理工作。涉及国家秘密以及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区本级财政性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资金,政府债券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等。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是区政府相关部门根据财政资金管理职能的要求,对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预算、结算和决算进行评审,对财政性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对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进行评估。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的管理部门,财政和审计部门根据分工分别负责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委托的中介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产生。
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原则上实行“同级评审、上级优先、不重复评审”的管理制度。上级财政部门正在进行和已完成的项目评审或专项核查,区财政部门不再重复介入。区财政部门对以上级补助为主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报告需上报上一级财政投资评审机构。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科学、节约、廉洁的原则,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出具评审报告。
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财政委托中介机构审定的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严格控制“超范围”“超标准”和“超概算”等现象的发生。
第七条单个项目财政投资额1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修缮项目、货物和服务项目,均应当列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
未列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内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第八条列入区级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工程建设、财务专项核查、资产评估项目、货物和服务项目的评审费用由区财政统一承担。区财政在年度预算中核定区级财政投资评审专项经费,用于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支出。
第九条预算、决(结)算,财务专项核查和资产评估的评审报告应作为财政部门和相关单位调整预算、核拨款项、项目招标、办理结算、批复工程竣工决算、资产交付和资产运行,以及进行项目评价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十条财政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等工作;
(二)确定并下达评审任务,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并负责组织项目主管部门提交项目评审所需的相关材料;
(三)协调评审工作中各方关系,组织项目会审,及时协调评审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四)对中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考核,并按规定支付评审费用;
(五)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评审任务。
第十一条审计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对项目决算(结算)评审相关业务工作进行审计监督;
(二) 根据决算(结算)评审任务,提出决算(结算)评审的具体要求,并负责审核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的决算评审所需相关材料;组织现场审验,确保项目决算(结算)资料与实际施工相符;
(三)协调决算(结算)评审工作中各方关系,组织决算(结算)项目会审,及时协调决算(结算)评审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四)对决算(结算)中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考核,并按规定支付决算(结算)评审费用。
第十二条项目主管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未列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组织中介机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的应用按照第九条执行;
(二)对提供的项目评审资料认真审核,符合规定后方可报送财政、审计部门;
(三)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四)需项目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向财政、审计部门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五)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反馈意见表签署书面反馈意见,并附项目(建设)单位意见,逾期不签署则视同同意评审意见;
(六)根据评审报告的审核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积极配合财政、审计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开展评审工作,及时提供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工作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事项,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收到初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签署意见并在规定时限内反馈项目主管部门;
(四)根据评审报告的审核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中介机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依规开展审核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出具初审意见,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配备、完善技术力量,严格内部质量控制制度,独立完成评审任务:
(三)及时向财政、审计部门报告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履行合同约定。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管理、考核;
(四)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询价记录和各种有关记录,并经相关专业人员签字确认;
(五)应依照国家和行业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章 程序与时限
第十五条财政投资评审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项目主管部门向财政、审计部门提交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申请函和项目评审承诺书(见附件1);
(二)财政、审计部门初步审核项目是否符合评审条件,对符合条件的下达评审任务;
对不符合条件的, 财政、审计部门向项目主管部门回复项目评审不予受理告知函(见附件2);
(三)项目主管部门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评审工作,并及时送达相关评审资料;
(四)财政、审计部门接收和审核送审资料,对具备评审条件的项目,按规定程序委托中介机构,由其独立完成项目评审工作;
(五)送审资料齐备的,中介机构在规定时限内出具初审意见,财政、审计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初审意见进行重点核查,中介机构结合核查意见,完成初审报告;
(六)项目主管部门自收到项目评审报告征求意见函(见附件3)和项目评审反馈意见表(见附件4)5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有关各方进行确认,完成核对、整改、反馈意见。沟通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中介机构出具评审报告,各方在审核定案表上签字盖章(见附件5、6)。若存在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向财政、审计部门提出明确的理由和依据,并申请安排会审,按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送审资料完整齐全的评审项目,中介机构应在下列时限内完成初审意见:
(一)工程项目。
1.申报额在3000万以下(含3000万元)的项目,预算评审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决(结)算评审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2.申报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预算评审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决(结)算评审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专项核查项目、资产评估项目
1.申报额在3000万以下(含3000万元)的项目,预算评审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决(结)算评审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2.申报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预算评审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决(结)算评审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专业性强,技术复杂或特大型项目确需延长评审时限的,经财政、审计部门核准,评审时限可适当延长;工程建设季节性要求较强的项目,要加快评审进度,缩短评审时限。
第四章 预算评审
第十七条预算评审是指对区级财政预算中的建设项目、货物和服务进行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的评审方式,并在项目实施招标前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预算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预算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程序审查。包括对项目立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等批准文件的程序性评审。
(二)实地勘测。包括实地勘察审查项目真实性、实地查看项目实施前的状况、实地测量审查项目工程量、审查项目实施内容和规模等。
(三)核定工程最高限价。
1.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审查包括对照概预算,审查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控制超标准、超规模等问题;精算工程量和核查工程造价。确定建筑安装工程招标的最高限价。
2.设备投资预算审查。通过市场询价等方式对设备型号、规格、数量和价格进行评审,确定设备招标的最高限价。
第十九条预算评审所需资料:
(一)前期立项审批资料。包括初步设计报告及批复、调整初步设计报告及批复等资料。
(二)拟招标资料。包括招标文件及附件等。
(三)工程预算资料。包括经建设单位确认的工程预算书、工程预算编制说明及预算构成明细汇总表、拟选用材料明细表等。
(四)工程图纸资料。包括招标图纸、施工图纸等。
(五)其他有关资料。包括向上级主管部门的请示报告、已下达的投资计划、已下达的预算文件、书面汇总的工程建设情况说明等。
第五章 决(结)算评审
第二十条决(结)算评审是审计部门为核定投资、批复项目决(结)算报告,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决(结)算进行评审的评审方式。
项目主管部门报审的项目结算金额,不得超过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审定的预算评审金额,报审的项目决算金额不得超过其概算金额。
第二十一条决(结)算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项目建设程序的合规性和完整性;
(二)审查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的实际完成情况,建设规模控制与投资规模控制情况;
(三)审查资金来源及结构和资金的执行情况、概预算执行及调整变更情况;
(四)审查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情况及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编制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决(结)算评审除需提供预算评审所需资料外,还需要提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工程相关合同、施工及竣工图纸、工程结算资料(含财政评审结算报告)、工程变更洽商资料、竣工验收资料等工程资料,以及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有关规定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及编制说明、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全部账簿和凭证,历年下达的投资计划、历年下达的预算拨款文件、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财务资料。
第六章 财务专项核查
第二十三条财务专项核查是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核,对其财务报表反映的会计信息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的评审方式。
第二十四条财务专项核查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资金到位情况;
(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三)其他需要审查的财务事项。
第二十五条财务专项核查所需资料:
(一)前期审批资料。包括向上级主管部门的请示报告等。
(二)财务资料。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和明细表、汇总表等。
(三)其他相关资料。包括专项资金相关的政策文件等。
第七章 资产评估
第二十六条资产评估是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和邯郸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对项目主管部门的资产进行审核的评审方式。
第二十七条资产评估的主要范围:
(一)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对确需征收的地块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进行评估;
(二)对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进行评估;
(三)根据财政管理需要,可对上述范围之外开展资产评估工作。
第二十八条资产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对资产评估项目资料的合规性、完备性、准确性的审查;
(二)对项目现场与项目资料的一致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对。
第二十九条资产评估所需的资料:
(一)勘测定界图、土地堪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建筑物等总平面布置图;初评报告(若无,需提供资产评估申报表);
(二)征收补偿方案;
(三)其他相关资料:如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等。
第八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凡列入财政投资评审计划的财政性投资项目,项目预算未经评审的,财政部门不予安排项目预算支出和办理拨款手续;已竣工项目决(结)算未经评审的,不得办理财务决算批复及资产交付手续。
第三十一条项目主管部门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财政部门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暂缓下达项目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第三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补充完善评审材料、不按规定配合评审工作或组织协调其他单位配合评审工作不力的,财政、审计部门可按相关程序进行暂停或项目退审。
第三十三条财政、审计部门制定对中介机构的委托管理办法,对其评审纪律、评审程序、评审质量和评审效率进行监督管理。发现中介机构存在违纪、违法问题应及时向其行业管理部门进行报告,同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项目委托和扣减评审服务费等处理。
第三十四条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的违反财政法规行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财政部门所委托进行的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活动,依法、依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审计部门所委托进行的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活动,依法、依规接受财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项目评审承诺书
2.项目评审不予受理告知函
3.项目评审报告征求意见函
4.项目评审反馈意见表
5.财政投资评审项目预、决(结)算审核定案表
6.财政投资资产评估项目审核定案表
附件 1
项目评审承诺书
邯郸市肥乡区局:
现将我单位评审资料报送你局,请予以审核。我单位承诺对所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项目主管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项目评审不予受理告知函
:
你单位报送的,经初步复核,不
符合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条件,现不予受理,具体原因如下:
1.
2.
特此函告
送达人: 联系电话
接收人: 联系电话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 3
项目评审报告征求意见函
:
你单位报审项目,我们按规定程序委托对该项目进行了评审,项目送审金额万元,审定金额万元,审减金额万元。请在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项目主管部门意见”栏中提出书面意见并签章后反馈(若有异议,须提出明确的理由和依据)。逾期未回复,则视为同意初审报告结论。
特此函告
送达人: 联系电话
接收人: 联系电话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项目评审反馈意见表
项目名称: |
项目主管部门: |
初审报告审定金额: |
项目主管部门意见:
项目主管部门(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5
财政投资评审项目预、决(结)算审核定案表
单位:元
工程名称 |
项目类型 |
送审金额 |
审增金额 |
审减金额 |
审定金额 |
委托单位意见: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项目主管单位意见: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项目建设单位意见: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审核机构意见: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备注: |
附件6
财政投资资产评估项目审核定案表
单位:元
工程名称 |
项目类型 |
送审金额 |
审增金额 |
审减金额 |
审定金额 |
委托单位意见: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项目主管单位意见: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项目建设单位意见: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审核机构意见: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