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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2026-07-30】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水利工程管理,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维护公共利益,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邯郸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发布了《关于划定邯郸市肥乡区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区范围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就该《通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背景与目的
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设施,其安全运行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区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明确管理责任,提高全社会保护水利工程的意识,依法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是加强工程管护、发挥工程效益、保障工程安全的基础性工作。本次划定工作旨在构建“权属清晰、责任明确、监管有效”的水利工程管理保护新格局。
二、适用范围与划定对象
本次划定工作覆盖肥乡区内流域面积在50—200平方公里的河道,以及与之配套的水闸、闸桥、堤防等水工建筑物。明确了这些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为后续的规范化管理提供了法定依据。
三、核心管理规定解读
《通告》的核心在于明确了在划定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禁止做什么”和“需要审批做什么”。
1.严格禁止的九类行为
为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效能,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禁令:
(1)禁止破坏工程本体:严禁毁坏堤坝、水闸、泵站等水工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2)禁止损害工程结构:不得在堤坝、渠坡上进行放牧、擅自垦植、铲草、移动护坡砂石或砍伐林木。
(3)禁止违规建设占用:不得在堤坝的顶部、坡面、戗台等关键部位设置任何有碍安全管理的建筑物或障碍物。
(4)禁止破坏配套设施:严禁侵占或毁坏通信、报汛、供电等保障工程运行的配套设施及水利物资。
(5)禁止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在安全保护范围内,严禁进行爆破、炸鱼、烧窑、采石、采矿、挖砂、取土等可能危及工程安全的活动。
(6)禁止破坏监测设施:严禁毁坏、盗窃或擅自移动水文监测、测量设施以及工程界桩、标牌等。
(7)禁止超载通行:严禁在堤顶、坝顶、闸桥上行驶超过工程承载能力的车辆、履带拖拉机,以及雨后泥泞时行车。
(8)禁止妨碍行洪安全:严禁在河道、渠道内修建碍航、阻水的工程,或种植高秆作物、林木。
(9)禁止污染水体环境:严禁在水库、河道、渠道内倾倒垃圾、废渣,排放超标污水,或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2.需要依法审批的活动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某些特定活动,因其可能对工程安全或功能产生影响,必须事先报经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查同意。主要包括:
(1)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工程设施:如桥梁、码头、道路、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
(2)进行可能改变河道地形地貌的活动:如取土、弃置砂石或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3)占用河道滩地或进行资源开发:如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等。
四、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通告》明确,自发布之日起,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于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展需审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邯郸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法律责任,确保《通告》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切实维护水利工程的长久安全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