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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乡区随机抽查市场监管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版)

【信息时间:2023-07-12】

肥乡区随机抽查市场监管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版)

 

单位名称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子项

事项  类别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检查方式

检查内容

是否适用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

备注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

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河北省节能条例;河北省节能监察办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十三条;《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十一条;;国家标准;河北省地方标准。

现场检查、双随机抽查、书面检查

是否落实节能审查意见、及执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要求等有关规定。

 

2

对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现场检查、双随机抽查、书面检查

是否存在虚报、瞒报、拒报、漏报、迟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是否依据原始经营记录,建立统计台账,按照期限规定保留粮食统计台账;是否依法设置统计人员,统计人员是否经过培训。

 

3

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的行政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河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2.《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3.《邯郸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现场检查、双随机抽查、书面检查

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质量安全情况;储备粮管理情况;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情况;粮食补贴拨付和使用情况;轮换计划执行情况;落实相关程序、出入库制度、价格政策情况;账务处理、轮换验收情况等。

 

4

对食盐、食糖、救灾物资库存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2、《邯郸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现场检查、双随机抽查、书面检查

食盐、食糖储备日常管理、数量、质量和安全情况,救灾物资储备日常管理、安全、库存情况。

 

5

对粮食库存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

现场检查、双随机抽查、书面检查

库存粮食数量情况;库存粮食质量情况;储备粮轮换管理情况;粮食购销政策执行情况;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情况;政策性粮食库贷、财政补贴拨付等情况。

 

6

对夏粮收购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现场检查、双随机抽查、书面检查

企业收购备案情况;公示国家收购政策、收购价格信息等情况;执行国家收购质价政策、质量标准情况;执行入库检验及食品安全检验制度情况;建立经营台账及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支付农民售粮款情况;储粮安全、安全生产情况;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执行情况。

 

7

对秋粮收购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现场检查、双随机抽查、书面检查

企业收购备案情况;公示收购价格信息等情况;执行国家收购质价政策、质量标准情况;执行入库检验及食品安全检验制度情况;建立经营台账及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支付农民售粮款情况;储粮安全、安全生产情况。

 

8

对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安全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消防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粮库安全生产守则》等。

现场检查、双随机抽查、书面检查

粮食收储、加工(稻谷、玉米、小麦、杂粮加工)企业,食糖、食盐和救灾物资等储备承储企业(单位)安全生产情况。

 

区科工局

9

监控化学品专项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依法对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核实该现场进行的建设、生产、经营活动的目的及性质与该企业或单位向各级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申报的有关活动内容是否一致;核实该现场对所涉及的监控化学品的生产数量以及加工、消耗第二类化学品的数量与该企业或单位向各级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申报的数量是否一致。

 

10

民爆企业销售备案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区级民爆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书面检查
实地检查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情况是否按规定通过市、县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向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有无销售手续不全,对用户手续审查不严或保存资料不完整的行为及销售过程中的其他违规行为。

 

区科工局

11

民爆企业视频监控和“四超”、“三违”现象

 

一般检查事项

区级民爆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

书面检查
实地检查

民爆企业出入库过程中的有无违法违规装卸行为,调取监控录像;有无超出许可品种、能力生产的行为;有无停产整顿、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行为;有无生产现场超员、超量生产行为;有无将民爆物品、硝酸铵销售给非法用户的行为;有无民爆企业超核定量储存民爆物品的行为;有无民爆物品库房内储存地方有关部门收缴的民爆物品或其他物品的行为。

 

区公安局

12

保安从业单位

保安服务公司

一般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实地核查

是否擅自从事保安服务;是否经公安机关审核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是否按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保安员是否持证上岗。

 

13

保安培训单位

是否擅自从事保安培训;是否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培训;是否以实习为名,派出学员变相开展保安服务。

 

14

娱乐场所特种行业

娱乐场所

一般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公安派出所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实地核查

信息如实登记情况;硬件设施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及标准;治安安全防范制度、措施建立和落实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问题。

 

15

旅馆业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执法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二款。

信息实名登记情况;治安安全防范制度、措施建立和落实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问题。

 

区公安局

16

典当业

《典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五条。

信息实名登记情况;治安安全防范制度、措施建立和落实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问题。

 

17

公章刻制业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六条。

信息实名登记情况;治安安全防范制度、措施建立和落实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问题。

 

18

废旧金属收购业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信息实名登记情况;治安安全防范制度、措施建立和落实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问题。

 

19

机动车修理业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三条。

信息实名登记情况;治安安全防范制度、措施建立和落实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问题。

 

20

对民用枪支弹药从业单位的抽查

营业性射击场

一般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上检查

配枪数量、种类、来源;配枪人员条件、培训情况;枪弹库(室)情况;枪支管理各项制度落实情况;枪支、弹药使用情况;其他需要检查的项目。

 

21

对爆破作业单位的抽查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上检查

伪造、买卖或者出借、租借爆破作业单位、人员许可证;超出许可资质等级、从业范围从事爆破作业;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聘用无爆破作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爆破作业;将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转包;为非法的生产活动实施爆破作业;为本单位或者与本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进行安全评估、安全监理;承接同一爆破作业项目的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爆破作业人员同时受聘于两个爆破作业单位;发生爆破作业责任事故;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22

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    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的监管                 

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情况的行政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要求》;《银行业务库安全防范的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标准》。

实地检查

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否设置专职安全保卫机构,配足专职安全保卫人员,安全保卫人员是否按规定履职尽责,是否配备必要的安全保卫器械,技防建设是否符合标准并正常运行,是否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物防建设是否符合建设标准,消防设施是否能正常发挥作用,银行自行押运的运钞车车况、押运作业人员执行任务的规范操作情况,制度、预案、登记记录等有关资料情况;数据中心及联网监控中心安全情况,枪支安全和案件防范等情况等。

 

23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上网人员实名登记情况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落实安全技术措施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网安部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实地核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否存在擅自停用安全审计系统、安装双计费系统、使用破解软件等破坏安全审计和实名登记措施的违法行为。

 

24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落实实名登记(二代身份证认证或人像比对认证)情况的检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否存在不落实实名登记的违规行为。

 

25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检查

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单位内部管理和台账管理情况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禁毒部门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上抽查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使用企业单位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购销、使用、运输、出入库等台账是否规范合法,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仓储设施是否完备安全。

 

26

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单位年报情况检查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使用企业单位是否按照规定上报年报。

 

27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备案情况检查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使用企业单位所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是否经所在地公安机关许可或者备案。

 

28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备案情况检查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使用企业单位跨设区市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是否经运出地公安机关许可或者备案。

 

区财政局

29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财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定向抽查与不定向抽查相结合

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执业情况。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0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一般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

 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31

与劳动者订立、解除劳动合同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是否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用人单位是否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是否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

 

32

招用工管理

一般检查事项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二十四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八条。

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过程中是否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或者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用人单位是否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用人单位是否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是否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用人单位是否对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职工是否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或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妥善保存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

 

33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般检查事项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七条。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是否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对不休假职工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

 

34

禁止使用童工

一般检查事项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

单位或个人是否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职业中介机构是否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是否为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用人单位是否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使用童工情形;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使用童工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情形;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是否使用童工。

 

35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

一般检查事项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六条。

娱乐场所是否招用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女职工产假不满法定天数;安排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6

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

重点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二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是否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赔偿金;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和领取工资者的签字,并至少保存两年备查;用人单位是否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是否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的。

 

37

高温劳动保护

一般检查事项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高温条件下违反规定安排劳动者作业的情形;用人单位是否存在高温条件下不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的情形。

 

38

对用人单位遵守《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情况、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情况、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情况、工资保证金存储情况、维权信息公示情况。

 

39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对用人单位参保缴费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

用人单位是否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单位是否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按规定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缴费单位是否存在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情形;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缴费单位是否按规定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40

对单位和个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和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

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是否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行为;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是否存在骗取工伤保险待遇行为;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是否存在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骗取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

 

41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审计监督

一般检查事项

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劳动部、审计署关于发布<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三条、第五条。

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

在职职工和社会保险待遇享受人员的人数及花名册;工资总额填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上缴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况;支付社会保险金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的落实情况。

 

42

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二条;《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网络监测、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缴费单位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执行费用结算项目和标准情况。

 

43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条。

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

企业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

 

44

对用人单位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法规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二十六条;《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是否保证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并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专业技术人员经用人单位同意,脱产或者半脱产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与劳动者的约定,支付工资、福利等待遇;企事业单位等未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公需科目、专业科目费用,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全部或者大部分继续教育费用的;用人单位是否指定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是否建立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用人单位是否建立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制度,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记录;继续教育机构是否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建立教学档案,根据考试考核结果如实出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施教机构发布的继续教育信息不真实、不合法的。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45

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四条、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十三条。

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未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工资报酬的情形;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是否存在未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者协议内容未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保费用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责任的情形;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未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情形;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向被派遣者收取费用的情形;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向设立该单位的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情形;劳务派遣单位在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时是否存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33条第1、2、3项的行为;年度报告是否真实、及时、全面。

 

46

对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规定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

用工单位是否存在未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或者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的情形;用工单位是否存在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的情形;用工单位是否存在未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62条第1款的情形;用工单位是否有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的情形;用工单位是否存在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情形;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情形;用工单位是否存在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以外的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是否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用工单位是否存在违法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是否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47

对民办学校的监督检查

对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

是否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是否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是否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是否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是否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是否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是否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是否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是否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是否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是否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是否不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是否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是否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社会组织或个人是否擅自举办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是否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有关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备案材料不真实的情形;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是否存在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存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1条的情形。

 

48

对终身教育培训机构办学事项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河北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第三十二条。

 

办学条件、教学活动、广告发布和校园安全等办学事项。

 

49

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七条。

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

企业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情况。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50

对国有、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奖金的分配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二十四条;《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的通知》第二十条;《劳动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通知》;《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颁发<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第二十条。

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

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和奖金分配方案;企业工效挂钩的执行情况;是否按照批准的工资基数、经济效益基数及浮动比例计提效益工资;工资内、外收入和经济效益情况。

 

51

对企业集体合同、集体协商和民主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企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河北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二十五条;《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七条;《河北省企业集体协商条例》第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河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三十三条。

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

企业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制度或者落实民主管理制度的情况;企业是否存在违反《河北省企业集体协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委员、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52

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河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

民主管理制度是否建立;是否依法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是否落实职工代表大会职权、是否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用人单位是否按照《河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要求,向职工公开涉及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事项;是否存在妨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53

对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督检查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书面检查、随机抽查和现场检查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的;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未按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按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是否存在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行为;是否存在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行为;是否存在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行为;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是否存在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等行为。

 

区生态环境局

54

对建设项目(含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检查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落实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区生态环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

科技检查、实地检查

排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固体(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执行情况,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排污口设置及备案情况,环境管理台账建立、保存情况,重点排污单位信息公开情况,重污染天气启动应急减排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等。

 

区生态环境局

55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等企业和单位的监管

消耗臭氧层物质含氢氯氟烃(HCFCs)年度生产配额、使用配额(100吨及以上)和使用备案(100吨以下)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生态环境部门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生产或者使用配额许可证申请领取及执行情况;按规定申请领取进出口审批单、进出口许可证、企业备案手续办理情况。

 

56

对销售消耗臭氧层物质企业和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生态环境部门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备案手续办理情况。

 

57

对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生态环境部门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备案手续办理情况。

 

58

副产四氯化碳(CTC)的甲烷氯化物企业合法销售和处置CTC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生态环境部门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CTC合法销售和处置情况。

 

59

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的消耗臭氧层物质采购和使用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生态环境部门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消耗臭氧层物质采购和使用情况。

 

60

对机动车销售企业的检查

机动车环保信息一致性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区生态环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

实地检查

机动车环保信息向社会公开情况。

 

区住建局

61

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各类企业资质许可后监督检查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总承包特级、一级及部分专业一级除外)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随机检查、专项检查

企业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情况;企业资质条件及资质标准执行情况。

省级单独实施,市县住建、城管部门可以和行政审批局联合抽查

 

62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不定期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加强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不定期实施检查。专项检查:根据投诉举报或上级交办事项,开展专项检查。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企业资质条件及资质标准执行情况;企业的市场行为。

 

63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64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二级)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

 

65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动态核查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

 

区住建局

66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人员资格许可后监督检查

建设领域注册执业人员注册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四条;《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条。

日常执法检查、专项检查

未取得注册证书人员的监管内容:是否存在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以注册师的名义从事相关业务活动的行为。取得注册证书人员的监管内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情况: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注册管理规定;执业范围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规定在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是否执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是否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是否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是否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67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

 

68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建筑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

 

69

建筑市场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五十一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三条。

随机检查、专项检查

房屋及市政基础设施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行为;房屋及市政基础设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落实情况;施工现场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建筑企业、工程造价企业市场行为。

 

70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抽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条件。

 

71

工程建设标准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集中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和巡查

对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违法行为进行检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72

房地产市场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七条;《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专项检查、执法检查、跟踪督办、年度报表审查、备案审查等方式

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机构及注册人员开展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日常经纪活动;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事项。

 

73

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城管执法)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第五条;《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五条。

现场检查

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扬尘污染防治职责情况;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标准情况。

 

区交通运输局

74

对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检查

对市场主体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三章;《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七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项目法人责任制执行情况;收费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进入公路建设市场备案制度执行情况;从业单位企业现状与资质等级条件的符合程度以及从业单位的业绩、从业行为情况。

 

75

对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四章;《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行业强制性标准、各类技术规范规程情况;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依法依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批情况;公路建设项目依法招标投标情况;施工许可情况;项目施工条件是否齐备;从业单位履约情况;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公路建设资金情况;执行环境保护和土地管理规定情况;分包转包有关规定执行情况;施工单位依法使用农民工情况;项目法人依法进行交竣工验收情况。

 

区水利局

76

取水许可的后续监管

 

一般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抽查

取水活动是否与取水许可批复内容一致。

 

77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的后续监管

 

一般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七条。

抽查

修建活动是否与批复文件一致;对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影响。

 

区农业农村局

78

无害化处理场所的监督检查

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

一般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随机抽查

是否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是否建立人员防护制度;是否建立消毒制度,并有相关记录;是否建立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入场登记制度,并有相关记录;是否建立无害化处理后的物品流向登记制度,并有相关记录;是否有详细的无害化处理记录。

 

79

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一条。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

 

80

对种畜禽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二条。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81

违反规定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四条。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违反规定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

 

82

违反规定销售种畜禽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五条。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销售未附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的种畜禽或者未附具家畜系谱的种畜;销售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83

对畜禽养殖场的监督检查

违反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

 

84

违反规定使用畜禽标识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八条。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

 

85

违反规定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九条。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

 

86

违反生鲜乳收购许可证要求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生鲜乳收购站收购《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

 

区农业农村局

87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四条。

现场检查

兽药生产企业是否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

 

88

易燃易制爆等危险品使用、保存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兽药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十条;《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四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六条。

现场检查

易燃易制爆品、易制毒化学品、精神类药品及各类病毒(菌)是否按规定保存,进行生产的厂房、设施、设备是否符合要求。

 

89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质量安全管理状况的监督检查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管理制度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实地检查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各项管理制度是否符合要求。

 

90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检查

 

 

区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

 

 

 

 

91

培训业务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实地检查

培训业务开展是否符合规定。

 

92

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备、人员、规章制度等条件的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二十三条。

实地检查

教学场所、教学设备、教学人员、组织管理制度是否符合规定。

 

93

 

 

 

 

 

 

94

对农机维修者的检查

维修人员资格证

重点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实地检查

维修人员是否有从业资格证书。

 

95

技术条件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维修者使用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的。

 

96

维修配件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河北省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是否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

 

97

维修范围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是否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

 

98

维修数据报送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是否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

 

99

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

标签和使用说明制作

一般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

实地检查

是否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

 

100

生产经营资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是否具有生产经营许可证,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01

生产经营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

是否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

 

102

生产经营品种审定(登记、引种备案)及授权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是否通过国家级或省级审定,是否登记。

 

103

转基因种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

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是否用明显文字标注,是否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

 

104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检

企业生产经营的种子

一般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抽查检验

发芽率、纯度小区种植鉴定、水分、净度、品种真实性、转基因、检验资格允许范围内的其他项目。

 

105

市场流通的商品种子

《农作物种子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106

其他商品种子

《农作物种子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107

对农药产品抽查

抽查农药质量

一般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农药管理条例》。

现场检查

检查农药质量是否符合标准检查是否添加隐性成分等。

 

108

抽查农药标签

一般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农药管理条例》。

现场检查

检查标签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检查标注的许可证件是否合法。

 

109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

现场检查

是否具备《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制度、记录、原料、产品;经营、使用单位所经营、使用产品证号是否齐全。

 

区商务局

110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

企业是否按规定办理备案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查验企业营业执照、办卡登记及备案回执单。

 

111

单用途卡章程、购卡协议和售卡销售台帐的检查

现场查看单用途卡章程和购卡协议内容是否符合要求,询问章程或协议内容告知情况;对销售台帐和电子登记录进行检查。

 

112

单用途卡及购(退)卡情况的检查

查看单用途卡卡样、购(退)卡人登记信息(纸质登记本或电子登记记录、单用途这卡章程和协议)。

 

113

发卡企业预收资金和存管资金的检查

查看财务记帐系统或财务报表、与银行签订的资金存管协议、银行当月存管帐户余额等情况。

 

114

发卡企业业务处理系统和数据填报情况的检查

现场查看单用途卡业务系统及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查看企业数据填报记录。

 

115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

对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进行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检查是否存在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行为。

 

116

对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进行检查

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行为。

 

117

出售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未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进行检查。

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出售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未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的行为。

 

118

对企业未如实记录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经行检查

检查企业是否存在未如实记录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的行为。

 

119

汽车销售管理

对企业执行《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况进行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汽车销售企业是否有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行为。

 

区商务局

120

对企业执行《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情况进行检查

汽车销售企业是否有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行为。

 

 

121

零供公平交易管理

零售商延迟支付供应商货款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现场查验供货合同、出入库清单、货款支付相关财务票据。

 

 

122

零售商代销供应商商品的检查

检查经营场所,询问相关情况。

 

 

123

零售商促销管理

零售商促销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现场查问情况,查看宣传海报等相关资料,看明示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如果是是限时促销,查看商品是否充足,以及销售记录和凭证等。

 

 

124

3000平米以上单店促销备案情况的检查

现场查问情况,查看备案回执等资料。

 

区商务局

125

洗染业管理

对企业和经营者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洗染业管理办法》。

现场检查

在安全、卫生、环保、节水、节能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标准要求;是否在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服务价格以及投诉电话;洗染店是否有防渗漏措施;检查环境、设施、设备等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是否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126

家电维修业管理

对经营者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

现场检查

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维修职业、技能资质;经营者是否具备相应质量合格的作业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具;经营者是否在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张贴服务项目和家电配件的收费标准、质量规范、质保期限以及投诉电话;上岗工作人员有没有配置职业资质标识,在岗工作人员是否佩戴或像消费者出示上岗证;家电维修经营者是否唆使从业人员虚列、夸大、伪造维修服务项目或内容,隐瞒、掩饰因维修服务导致用户产品损毁的实事,冒充家电生产商标或特约维修标识。

 

127

家庭服务业管理

家庭服务机构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现场检查

家庭服务机构是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家庭服务机构能否及时准确地提供经营档案信息;是否有家庭机构或家庭服务员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家庭服务合同。合同是否规范;是否唆使家庭服务员哄抬价格或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用;家庭服务机构有没有建立家庭服务员工作档案,和家庭服务员质量跟踪管理制度。

 

128

家庭服务员的检查

是否如实提供本人身份、学历、健康状况、技能等材料,和有效住址和联系方式。

 

129

餐饮业管理

餐饮经营者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现场检查

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是否齐全、有效、一致;是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没有节俭消费提醒提示贴,并在醒目位置张贴节约标识,贯彻节约用餐、文明用餐标准;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食品经营场所内外环境是否整洁,距离污染源是否符合要求,烹饪场所配置排风设施是否符合要求,用水是否符合生活用水卫生标准;厨房弃物处置是否符合要求。

 

130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

对违规从事商品现货交易行为进行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检查是否违规从事商品现货交易。

 

131

成品油市场管理

成品油零售企业年度检查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商务部《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规定》。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成品油零售企业年检是否合格。

 

132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企业依法依规经营情况

检查成品油零售企业是否依法依规经营。

 

 

133

二手车流通管理

对二手车流通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进行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商务、公安、税务、市场监管部门

《河北省二手车流通管理规定》。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检查二手车流通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

 

134

对二手车流通企业是否按规定报送相关信息进行检查

检查二手车流通企业是否按规定报送相关信息。

 

135

对二手车流通企业是否按规定开具发票进行检查

检查二手车流通企业是否按规定开具发票。

 

136

对二手车流通企业是否存在被禁止的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车辆行为进行检查

检查二手车流通企业是否存在被禁止的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车辆行为。

 

137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

对经营者收购和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的活动进行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收购和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的活动是否规范。

 

 

138

娱乐场所“双随机”抽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文广旅局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现场检查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表演的节目含有禁止内容,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连接至境外曲库,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擅自变更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擅自变更游戏游艺设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区文广新局

139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双随机”抽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文广旅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现场检查与平台监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140

互联网文化“双随机”抽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文广旅局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现场检查与网络检查相结合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141

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文广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条;《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是否存在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是否存在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行为;是否存在旅行社及分社和服务网点超范围经营的行为;是否存在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行为;是否存在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以及未按规定投保责任险的行为;是否存在变更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设立分社未按规定备案以及不按照规定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是否存在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内地居民出国及赴港澳台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游业务的旅行社超地域范围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的行为;是否存在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行为;是否存在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行为;是否存在旅行社旅游未按规定签订旅游合同、合同未载明规定事项,以及违规委托旅游业务的行为;是否存在旅行社未按规定安排领队导游提供服务,未支付导游服务费,要求导游垫付或收取费用的行为;是否存在旅行社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以及欺骗、胁迫旅游者的行为;是否存在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行为;是否存在旅行社不向受托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成本,或受托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行为;是否存在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领队未按规定处置并报告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及旅游者非法滞留情况的行为;是否存在旅行社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行为;是否存在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接待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行为;是否存在旅行社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购物活动、另付费旅游项目,或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行为;是否存在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行为;是否存在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获取不正当利益以及指定购物场所或安排另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是否存在组团社入境旅游业绩下降,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违规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行为;是否存在旅行社导游或者领队在境外接待违反有关规定要求时未告诫、未制止的行为;是否存在旅行社解除保险合同但未同时订立新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期满前未及时续保,或者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行为。

 

142

对旅游从业者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文广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是否存在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行为;是否导游、领队违规私自承揽业务的行为;是否导游、领队违规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行为;是否存在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行为;是否存在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行为;是否存在导游人员擅自变动旅游项目、接待计划、中止导游活动的行为;是否存在导游人员向旅游者兜售旅游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行为;是否存在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行为;是否存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有关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行为。

 

区卫生健康局

143

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检查

卫生质量是否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条。

现场检查、抽样检验

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是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144

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条。

现场检查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管理部门和人员;卫生管理档案;卫生培训制度;从业人员健康证。

 

145

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监督检查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

现场检查

有无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146

对饮用水卫生的监督检查

集中式供水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七条;《河北省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现场检查、抽样检验

卫生许可、卫生制度和人员体检、培训;工程项目验收有无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参加;饮用水水质是否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情况;集中式供水水质处理情况;集中式供水水质检验情况;饮用水污染事故报告情况;是否使用无批准文件的涉水产品。

 

147

二次供水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卫生许可、卫生制度和人员体检、培训;设施卫生要求;设施设计卫生要求;设施日常使用卫生要求;是否使用无批准文件的涉水产品。

 

148

现场制售饮用水的监督检查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现场制售饮用水设备的选址、设计和水源选择是否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管理制度;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是否配备相应的水质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水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

 

149

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监督检查

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现场检查、抽样检验

涉水产品生产单位卫生监督;卫生许可批准文件、人员培训、健康证、产品检测、标签、说明书。

 

150

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销售使用的监督检查

涉水产品经营单位卫生监督;卫生许可批准文件、产品检测、标签、说明书。

 

151

对学校卫生的监督检查

教学、生活环境卫生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

现场检查、抽样检验

教室人均面积、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卫生质量情况;黑板、课桌椅等教学设施的设置情况;学生宿舍、厕所等生活设施卫生情况。

 

152

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的卫生监督检查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现场检查

传染病防控制度建立及措施落实情况;学校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情况;发生传染病后防控措施落实情况。

 

153

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七条;《河北省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现场检查、抽样检验

管理制度建立及措施落实情况;生活饮用水水质情况;供水设施卫生许可、管理情况;供、管水人员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培训合格证明”情况;索取涉水产品有效卫生许可批件情况;供水水源防护情况。

 

154

学校内设医疗机构或保健室卫生监督检查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现场检查、抽样检验

医疗机构或保健室设置及学校卫生工作开展情况;执业许可证、医护人员执业资质证书情况;传染病疫情报告、消毒隔离、医疗废物处置情况。

 

155

学校内游泳场所的卫生监督检查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

现场检查、抽样检验

持有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考核情况;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及卫生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游泳场所水质净化、消毒情况;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应急工作情况。

 

 

156

对托育(幼)机构卫生的监督检查

托幼机构饮用水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五条。

现场检查、抽样检验

托幼机构饮用水管理制度建立及措施落实情况;托幼机构饮用水水质情况;托幼机构内供水设施卫生许可、管理情况;供、管水人员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培训合格证明”情况;学校索取涉水产品有效卫生许可批件情况;托幼机构内供水水源防护情况。

 

157

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传染病防控制度建立及措施落实情况;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情况;发生传染病后防控措施落实情况。

 

158

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托育机构婴幼儿伤害预防指南(试行)的通知》;《国家卫健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试行)的通知》。

现场检查

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是否符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托育机构在安全管理、改善环境、加强照护、预防伤害方面是否符合规范;托育机构消防安全基本条件、消防安全、用火用气用电。易燃可燃物、安全疏散、应急处置管理是否符合安全指南规范。

 

159

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现场检查

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备案的职业病诊断信息真实性情况;按照备案的诊断项目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情况;开展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参加质量控制评估及整改情况;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和培训情况;职业病报告情况。

 

160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按照批准的类别和项目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情况;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情况;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疑似职业病的报告与告知情况;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情况等。

 

161

存在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情况;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配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劳动者佩戴使用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况;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情况;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的情况;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162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书面检查

是否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的责任;技术服务内部审核、原始信息记录等是否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完整;技术服务过程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情况;是否按照规定向技术服务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信息;是否按照规定在网上公开职业卫生技术报告相关信息;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163

对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现场检查

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164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第二款;《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

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结果的报告情况;外省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备案情况;资质证书;年度内开展技术服务工作情况。

 

区卫生健康局

165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有关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放射防护措施落实情况;人员培训、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及其档案管理情况;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及考试合格情况;放射工作人员其他职业健康权益保障情况。

 

166

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行为的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情况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至第十四条。

现场检查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情况。

 

167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是否有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

 

168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是否有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情况。

 

169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是否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情况。

 

170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是否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情况。

 

171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第三条。

是否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

 

172

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第三条。

是否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

 

173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撤销、吊销或者已经办理注销登记,继续开展诊疗活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第三条。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撤销、吊销或者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是否继续开展诊疗活动的。

 

174

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延续以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延续或者不批准延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开展诊疗活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第三条。

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延续以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延续或者不批准延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是否继续开展诊疗活动的。

 

175

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预防接种的卫生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条。

现场检查

接种单位和人员的资质情况;接种单位疫苗公示、接种告知(询问)的情况;疫苗的接收、购进、分发、供应、使用登记和报告情况;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和报告情况。

 

176

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卫生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第一款。

现场检查

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管理组织、制度情况;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日常管理和质量控制的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对辖区内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审核确认,并开展疫情分析、调查与核实的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履行与相关部门传染病疫情信息通报职责的情况。

 

177

传染病疫情控制的卫生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第一款。

现场检查

建立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及落实情况;检查医疗卫生人员、就诊病人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感染性疾病科或分诊点的设置和运行情况;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诊疗的情况;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处理情况。

 

178

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的卫生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第一款。

现场检查、抽样检验

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度及落实情况;医疗卫生人员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的情况;医疗用品、器械的消毒、灭菌情况;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的情况;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使用和管理情况;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

 

区卫生健康局

179

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第一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现场检查

医疗废物管理组织、制度、应急方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培训情况;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登记的情况;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情况;医疗废物、污水的处置情况;实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具有资质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合同的情况;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情况。

 

180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卫生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第一款;《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十九条。

现场检查

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备案情况;三、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开展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从事实验活动的人员培训、考核及上岗持证情况;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开展实验活动情况;实验档案建立和保存情况;菌(毒)种和样本的采集、运输和储存情况。

 

181

对消毒产品的监督检查

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现场检查、抽样检验

是否达到消毒的卫生要求。

 

182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检查

消毒产品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资质、生产条件、生产过程;使用原材料卫生质量;消毒产品和物料仓储条件;消毒产品从业人员配备和管理情况;消毒产品卫生质量。

 

183

在华责任单位的卫生监督检查

工商营业执照、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卫生安全评价报告、进口消毒产品卫生质量。

 

184

消毒产品经营、使用单位监督

建立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情况;索取国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或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和备案凭证情况;核对消毒产品名称、生产企业或在华责任单位名称以及消毒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检查消毒产品使用情况;消毒产品卫生监督抽检情况。

 

185

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是否具备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消毒与灭菌设备;消毒与灭菌工艺流程和工作环境是否符合卫生要求;是否具有能对消毒与灭菌效果进行检测的人员和条件,建立自检制度;用环氧乙烷和电离辐射的方法进行消毒与灭菌的,其安全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86

对计划生育的监督检查

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计划生育监督工作规范(试行)》第五条、第十一条。

现场检查

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履职情况;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法定权利维护情况;法律法规中的具体监督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187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人员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计划生育监督工作规范(试行)》第五条、第十三条。

机构执业资质合法性情况;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执业资格情况;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及业务范围依法开展情况。

 

188

对打击“两非”行为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计划生育监督工作规范(试行)》第五条、第十五条。

打击“两非”行为制度建设情况;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人员落实禁止“两非”相关制度情况;“两非”行为案件的查处情况,包括打击非法行医中涉及“两非”的案件查处情况。

 

189

对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资格检查、母婴保健法和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

 

区卫生健康局

190

对从事遗传病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资格检查、母婴保健法和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

 

191

对从事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资格检查、母婴保健法和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

 

192

对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资格检查、母婴保健法和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

 

193

对从事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资格检查、母婴保健法和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

 

194

对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四条。

是否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有无买卖配子、合子、胚胎,有无实施代孕技术,有无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子,有无擅自进行性别选择;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是否健全;技术质量是否合格。

 

区应急管理局

195

安全生产综合

 规章制度

一般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二条。

书面检查

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制定、执行和适时修改情况。

 

196

安全投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三条。

书面检查

安全投入及劳动防护用品经费、安全培训经费保障情况。

 

197

安全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书面检查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198

人员培训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书面检查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实施及档案管理情况。

 

199

特种作业

重点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书面检查、信息管理系统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培训及档案情况。

 

200

三同时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

 

201

 警示标示

重点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实地检查

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202

 安全设备

重点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实地检查

安全设备涉及、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报废情况。

 

203

 重大危险源

重点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情况。

 

204

 隐患排查

重点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205

 员工宿舍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实地检查

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安全距离情况以及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安全出口情况。

 

206

 危险作业

重点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

实地检查

危险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207

 劳动保护

重点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管理情况。

 

208

发包出租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管理情况。

 

209

应急管理

重点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和应急组织人员设置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物质配备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按规定备案。

 

210

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

重点检查事项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八条至第十九条。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和隐患治理情况。

 

211

非煤矿山

通用

重点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基建改扩建矿山设计审查和预评价报告编制情况。

 

212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

书面检查

证照齐全情况。

 

区应急管理局

2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

书面检查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从业人员培训情况。

 

2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书面检查、信息管理系统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2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书面检查

安全投入情况。

 

2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淘汰危及安全生产工艺、设备情况。

 

217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4.1。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图纸真实性情况。

 

2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演练和应急装备、物资配备情况。

 

219

地下矿山

重点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矿领导下井带班情况。

 

220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十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6.1。

实地检查

安全出口情况。

 

221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6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 通风系统》(AQ2013.1-2008)第6章。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主通风机运行监控情况。

 

222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AQ2033-2011)第4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AQ2031-2011)第5章。

实地检查

自救器和便携式气体检测仪配备情况。

 

223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人员定位系统建设规范》(AQ2032-2011)第4章。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井下人员定位系统运行情况。

 

224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6章。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顶板监测管控和采空区普查、治理、监测情况。

 

225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6章。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探放水制度落实、水害隐患治理情况。

 

22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6章。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提升设备定期检测检验情况。

 

227

露天矿山

重点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第13章。

实地检查

爆破安全距离。

 

228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5章。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按设计参数分层分台阶开采情况。

 

229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实地检查

中深孔爆破作业落实情况。

 

230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实地检查

机械二次破碎和铲装作业情况。

 

231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5章。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按设计控制边坡参数和安全检查情况。

 

232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5章;《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AQ2005-2005)第4章。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按设计控制排土场堆置参数和安全检查情况。

 

233

尾矿库

重点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安全评价等中介机构资质情况。

 

234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尾矿设施设计规范》(GB50863-2013)第4章。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安全现状评价、全面勘察及稳定性专项评价完成情况。

 

235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尾矿库试运行情况。

 

236

尾矿库

重点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第6章。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按照设计放矿、筑坝情况。

 

237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第7章。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排洪、排渗设施情况。

 

238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尾矿库安全监测技术规范》(AQ2030-2010)第4章。

实地检查

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情况。

 

239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第8章。

实地检查

危、险库停产整改、病库限期整改情况。

 

240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书面检查

应急预案备案情况。

 

区应急管理局

241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

一般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地质勘探工程的设计、施工和安全管理情况。

 

242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书面检查  

坑探工程的设计方案中是否设有安全专篇。

 

243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地质勘探单位是否存在非法转包地质勘探工程项目情况。

 

244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实地检查

地质勘探单位是否存在以探矿名义从事非法采矿活动。

 

245

外包工程行为

重点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书面检查

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情况。

 

246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发包方将承保方项目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并开展考核。

 

247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书面检查

承包方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施工资质情况。

 

248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承包方在登记注册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施工作业时,向作业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报告承揽项目情况。

 

249

危险化学品及相关企业

化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仓储设施)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九条;《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人员和资质管理情况。

 

25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九条。

工艺管理情况。

 

2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设备设施管理情况。

 

25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七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及储存管理情况。

 

253

管道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书面检查

安全生产许可条件保持情况。

 

25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255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书面检查

许可(备案)条件保持情况。

 

256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六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报告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主要流向等情况。

 

257

冶金

冶金

重点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书面检查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情况。

 

25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书面检查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情况。

 

25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履行情况。

 

261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262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实地检查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聚集场所是否设置在危险区域情况。

 

263

《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8.4.4。

实地检查

吊运铁水、钢水的起重机备是否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要求及年检情况。

 

264

《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8.1.3。

实地检查

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检测情况。

 

区应急管理局

265

《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6.2.6。

实地检查

高温熔融金属冶炼、吊运区域是否存在积水情况。

 

266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实地检查

煤气可能泄漏的危险区域警示标示及固定报警仪设置情况。

 

267

工贸

建材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268

《水泥工厂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安全规程》(AQ2047-2012)5。

实地检查

水泥筒型库清库清堵安全管理情况。

 

269

《玻璃工厂工业卫生与安全技术规程》(GB15081-1994)5.4.7。

实地检查

玻璃熔炉的防泄漏措施情况。

 

270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14.2.1。

实地检查

柴油罐等燃料罐采取防雷、防静电的措施情况。

 

271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 5.1。

实地检查

煤气发生炉及煤气输送系统的防火、防爆情况。

 

272

机械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273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8.1.7。

实地检查

危险介质管道穿越建(构)筑物、设备设施的情况。

 

274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1部分:总则》(GB6067.1-2010)17.2。

实地检查

部件或物品起吊载荷质心的确定情况。

 

275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14.2.1、14.3。

实地检查

使用、储存成品油和可燃液体的设备设施采取防雷、防静电的措施情况。

 

276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Q0002-2008)第六条;《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GB6067.1-2010)4.1.1b)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5部分 桥式和门式起重机》(GB6067.5-2014)4.2.4、9.2、9.5。

实地检查

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械的选用和安全技术状况。

 

277

《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JBJ18-2000)3.2.1。

实地检查

铸造熔炼炉前坑、沟或储运铁水和堆放熔渣出的防水措施。

 

278

《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JBJ18-2000)3.2.2。

实地检查

造型地坑砂型底部与地下水位的安全距离。

 

279

《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15735-2012)7.2.3、7.2.5、7.2.6、7.2.7、7.2.9、7.2.10、7.3.2、7.4.2、7.5.3、7.7.2、7.8.2、7.8.4、7.8.5。

实地检查

热处理炉自动保护装置的设置和完好情况(含电阻炉、保护气氛和可控气氛炉、)。

 

280

《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15735-2012)8.2。

实地检查

整体热处理的安全操作情况。

 

281

《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15735-2012)8.4。

实地检查

镁合金等轻金属采用盐浴炉热处理时的盐浴温度情况。

 

282

《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5203-2008)5.7。

实地检查

自动电镀生产线的安全保护措施。

 

283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安全管理通则》(GB7691-2003)9.1、9.2、9.3;《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6514-2008)5.1.3.1、5.1.3.2、5.1.3.3。

实地检查

临时涂装作业的划定及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284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3-2007)9.6。

实地检查

涂装烘干系统的烟囱中沉积物情况和定期清扫情况。

 

285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安全管理通则》(GB7691-2003)9.6;《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漆前处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7692-2012)5.1.16、5.1.25。

实地检查

使用易燃易爆清洗剂时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286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6.3。

实地检查

集聚在密闭半密闭空间内易燃易爆气体的及时清理措施。

 

287

《冲压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8176-2012)8.11;《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15735-2012)9.7;《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15606-2008)10.4;《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安全管理通则》(GB7691-2003)13。

实地检查

检修作业时的安全防护措施。

 

288

轻工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289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实地检查

烘制、油炸等高温设备安全保护措施的配备情况。

 

290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6.4.6、6.4.8。

实地检查

木糖醇生产加氢环节氢气罐防雷、防静电的措施。

 

区应急管理局

291

《浸出油工厂防火安全规范》(SJB04-91)3.0.8、3.0.10。

实地检查

植物油加工企业浸出车间的安全防护措施。

 

292

《酒厂设计防火规范》(GB50694-2011)9.3.5。

实地检查

白酒储存、勾兑场所乙醇浓度检测报警装置不应高于地面0.6米。

 

293

轻工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酒厂设计防火规范》(GB50694-2011)9.2.3 ;《易燃易爆罐区安全监控预警系统验收技术要求》(GB17681-1999)7.4.1、7.4.2。

实地检查

白酒储罐防雷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

 

294

《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2008)5.3.2。

实地检查

造纸企业液氯使用安全规程的落实情况。

 

295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4.10。

实地检查

日用玻璃、陶瓷、搪瓷制造企业燃气窑炉安全防护设备的设置情况。

 

296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4.3。

实地检查

电池化成区域电气设备应防爆。

 

297

纺织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298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7002-2007)11.2.2.4。

实地检查

热定型设备的安全技术状况。

 

299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7002-2007)11.2.10.2。

实地检查

燃气贮罐、管道和汽化室的安全防护措施。

 

300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7002-2007)13.3.6。

实地检查

危险品贮存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301

烟草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储烟虫害治理磷化氢与二氧化碳混合熏蒸安全规程》(YC301-2009 ) 4.1.1.2、4.1.2.1。

实地检查

熏蒸杀虫作业前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302

《卷烟厂设计规范》(YC/T9-2015)6.3.10、6.3.11。

使用液态二氧化碳的生产线和场所安全防护设备的设置情况。

 

303

粉尘涉爆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3.4.1、3.6.1。

实地检查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设置情况。

 

304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5.1。

 

305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6.5、7、8;《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 6.9.1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9.3.8。

除尘系统的安全技术状况。

 

306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5.2.1、5.2.2、5.2.3。

防爆电气设备设施的使用情况。

 

307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9。

粉尘清扫情况。

 

308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6.4.2。

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前去除异物装置设置情况。

 

309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6.2.1.2。

砂光机风管火花探测报警装置设置情况。

 

310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8.4.6;《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 防爆导则》(GB/T17919-2008)4.6.3、4.6.4。

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311

液氨制冷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6.2.7。

实地检查

包装间、切割室、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场所空调系统的制冷方式。

 

3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氨单元的登记建档情况。

 

313

存在有限空间作业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实地检查

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314

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的落实情况。

 

315

有限空间作业程序的规范和落实情况。

 

316

煤矿

矿山安全基础管理

重点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七条。

书面检查

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煤矿职业的监管。

 

3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

书面检查

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是否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区应急管理局

3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是否及时采取措施,经责令消除后,拒不执行的。

 

319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六条;《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矿井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规定的实习期是否满足要求。

 

320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特种作业人员是否重新参加培训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321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六项。

书面检查

是否取得采矿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是否已过期。

 

322

《煤矿安全规程》第十四条第四项。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是否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采掘工程平面图,逾期未改正的。

 

323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一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一条。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是否虚假。

 

324

《煤矿安全规程》总则、地质保障部分。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矿井各种责任制建立情况、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情况、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编制、安全机构设置情况、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矿井地质资料、矿井地质报告修编情况。

 

325

《煤矿安全规程》开采部分。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矿井回采与顶板控制、采掘机械管理使用等情况。

 

326

《煤矿安全规程》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部分。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矿井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管理情况。

 

327

《煤矿安全规程》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部分。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矿井立井提升、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管理、提升装置、钢丝绳和连接装置、空气压缩机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328

矿山安全基础管理

重点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机构

《煤矿安全规程》电气部分。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矿井电气设备、输电线路和电缆、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和保养情况。

 

329

《煤矿安全规程》监控与通信部分。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矿井监测监控与通信管理情况。

 

330

《煤矿安全规程》应急救援部分。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矿井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安全避险设置建设情况。

 

331

《煤矿安全规程》第十三条第三款。

实地检查

入井人员是否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是否随身携带自救器、标识卡和矿灯。

 

332

《煤矿安全规程》第十三条第三款。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入井人员是否随身携带自救器、标识卡和矿灯。

 

3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第五条第一款。

实地检查

关闭的煤矿是否擅自恢复生产的违法行为。

 

3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煤矿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335

《煤矿安全规程》总则、地质保障部分。

书面检查

在重点防火、防爆区焊接作业时,是否办理用火审批单。

 

336

《煤矿安全规程》开采部分。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是否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违法行为。

 

337

《煤矿安全规程》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部分。

书面检查

应急救援预案是否按照规定及时修订完善。

 

338

《煤矿安全规程》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部分。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矿井未建立消防防尘供水系统。采掘工作面无防尘供水管路。

 

339

《煤矿安全规程》电气部分。

实地检查

使用挖掘机跨越轨道时,没有防滑措施。

 

340

《煤矿安全规程》监控与通信部分。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矿井全年原煤产量是否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0%以上,或者矿井月产量是否大于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0%的。

 

341

《煤矿安全规程》应急救援部分。

书面检查

矿井每年是否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未核定生产和通风能力,未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

 

342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

重点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机构

《煤矿安全规程》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部分。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矿井是否落实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

 

区应急管理局

343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2MPa的区域,以及施工钻孔时出现喷孔、顶钻等动力现象的,是否采取防止瓦斯超限和喷孔顶钻伤人等措施或者使用远程操控钻机施工。

 

344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六十二条第三项。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是否将保护层工作面推进情况在瓦斯地质图上标注并及时更新。

 

345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七款。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安装、更换、维修或者回收支架时,是否采取预防煤体冒落引起突出的措施的违法行为。

 

346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突出煤层每个采掘工作面开始作业后是否10天内进行1次突出事故逃生、救援演习,每半年是否至少进行1次逃生演习,当安全设施或者作业人员发生较大变化时是否进行1次逃生演习的违法行为。

 

347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有突出煤层的煤矿企业、煤矿是否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时,同时编制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措施计划。

 

348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书面检查

防突措施计划及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安排是否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和煤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审批。

 

349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突出矿井是否详细记录突出预测、防突措施实施、措施效果检验、区域验证等关键环节的主要信息,是否与视频监控、仪器测量、抽采计量等数据统一归档管理,是否做到保存至相关区域采掘作业结束。

 

350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是否按规定组织相关人员对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异常现象,和明显突出预兆进行分析、查明原因,是否采取措施、建立台账。

 

351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采掘作业时,防突措施是否有详细准确的记录。

 

352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突出矿井是否按规定建设采区避难硐室。

 

353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季度、煤矿矿长每月是否至少进行1次防突专题研究,检查、部署防突工作。

 

354

防治水管理

重点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机构

《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矿井井下排水、井下防治水、探放水管理情况。

 

355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

安全评价机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

资料检查、现场检查

资质条件保持情况检查。

 

356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资质变更情况检查。

 

357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情况。

 

358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过程控制检查。

 

359

检测检验机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

资料检查、现场检查

资质条件保持情况检查。

 

360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资质变更情况检查。

 

361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情况。

 

362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过程控制检查。

 

363

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十六条;《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四条;《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二条;《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三条。

书面检查、委托检查、现场检查、联合检查

一般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是否符合地震动参数复核或地震小区划结果;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是否开展了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区市场监管局

364

登记事项检查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

 

365

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

 

366

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查看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

 

367

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查看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业务)范围、企业财务资料、对外合同等证明材料,询问相关主管人员、工作人员了解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排查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

 

368

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查看房屋产权证明等住所证明材料,核实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

 

369

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

 

37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通过业务系统查询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查阅任职证明、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文件,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

 

371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现场核查时,原则上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进行身份问询核实。确实无法到场的,也可通过技术手段远程进行。对自然人股东,可以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未在规定期限内配合身份核实的,可认定为“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的身份与登记情况不符或有明显欺骗隐瞒迹象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对企业开展进一步调查。

 

372

公示信息检查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外国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检查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是否真实、及时、全面。

 

373

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检查企业即时公示信息是否真实、及时、全面。

 

374

价格行为检查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现场检查等

对价格行为的合法性监督检查,包括:定价行为;药品零售企业明码标价行为;不正当价格行为;如实提供成本资料、检查所需资料等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的行为;社会监督及舆论监督情况;依法监管的其他价格行为。

 

375

直销行为检查

重大变更、直销员报酬支付、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

《直销管理条例》;《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等

直销企业发生重大变更是否事先经批准;直销企业是否按规定支付直销员报酬;直销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

 

376

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第二节规定的经营行为。

 

377

拍卖等重要领域市场规范管理检查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一条、第六十条;《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

现场检查

检查拍卖企业证、照是否齐全、合法有效;是否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

 

区市场监管局

378

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以及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现场检查

检查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证、照是否齐全、合法有效,是否未经许可设立文物商店,是否未经许可经营文物拍卖,是否未经许可从事文物的商业活动。

 

379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现场检查

检查市场开办者及场内经营者有关证照,检查是否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380

广告行为检查

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广告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河北省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市场监管总局等八部门关于做好校外培训广告管控的通知》。

现场检查

现场核查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关于准予广告发布登记的通知书》等材料,如发现未取得《关于准予广告发布登记的通知书》擅自从事广告发布的行为或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381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现场检查

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是否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

 

382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

现场检查

现场核查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材料,检查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是否建立;承接的广告业务是否都登记在案,业务档案是否保存;是否收取核对了证明广告内容真实性、合法性的相关材料;对于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广告须重点检查是否收取核对了广告审查机关的批准文件;广告业务审核手续是否齐备。如发现未依法开展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工作,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383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生产、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重点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抽样检测、现场检查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84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现场检查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85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检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资格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现场检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资格的检查。

 

386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的检查,企业承诺内容核实。

 

387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现场检查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88

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校园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现场检查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89

高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390

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391

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392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93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394

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95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396

加工制作过程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区市场监管局

397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398

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99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400

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01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402

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03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404

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05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406

人员管理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07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408

网络餐饮服务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

网络检查、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09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检查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10

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者)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11

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等;《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12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13

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14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重点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抽样检验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15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16

计量监督检查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八条;《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17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18

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八条;《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区市场监管局

419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国家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八条;《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抽样检测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20

型式批准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21

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抽样检测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22

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抽样检测

是否符合《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23

认证活动监督检查

自愿性认证活动及结果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现场检查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24

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企业(产品)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25

获证产品有效性抽查

CCC认证产品认证有效性抽查

重点检查事项

市场监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一条;《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抽样检测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26

有机认证产品认证有效性抽查

重点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一条;《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抽样检测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27

其他认证项目的认证有效性抽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一条。

抽样检测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28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三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七条;《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至第四十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29

市场类标准监督检查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30

团体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31

专利真实性监督检查

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

现场检查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32

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33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五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现场抽查、书面检查

依法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否未经核准注册,在市场销售;是否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或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是否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区市场监管局

434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现场抽查、书面检查

是否违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有关管理规定: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的,未申请变更注册事项;集体商标注册人的集体成员未履行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使用该集体商标或集体商标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未履行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就使用该证明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是否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使用管理规则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

 

435

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现场抽查、书面检查

商标印制单位是否未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或承接印刷不符合规定的商标标识。商标印制单位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是否未按照规定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提取标识样品造册存档。商标印制单位是否未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废次标识未集中进行销毁,流入社会。商标印制单位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账是否未按规定存档备查。是否擅自设立商标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商标印刷经营活动。商标印制单位是否违反规定承接印制业务,且印制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或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条件。

 

436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现场抽查、书面检查

商标代理机构是否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以欺诈、虚假宣传、引人误解或者商业贿赂等方式招徕业务;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诱导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在同一商标案件中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委托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代理机构是否未经授权,以自己名义将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是否仍然接受其委托。除对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是否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437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食盐生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食盐生产企业生产资质的检查;生产环境条件的检查;进货查验结果的检查;生产过程控制的检查;产品检验结果的检查;贮存、交付、销售、追溯的检查;食盐召回的检查;从业人员管理的检查;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的检查。

 

438

食盐经营质量安全监督检查(食盐批发)

一般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现场抽查、书面检查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资质的检查;经营条件的检查;产品质量状况与标签的检查;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的检查;从业人员管理的检查;经营过程控制情况的检查。

 

区教体局

439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监管

 

重点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

《全民健身条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实地检查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办理许可检查;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是否仍经营该体育项目检查。

 

440

对彩票代销者行为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体育主管部门

《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实地检查

规范使用彩票投注专用设备检查。

 

区统计局

441

对调查对象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及统计制度情况检查

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三款;《河北省统计条例》第六条。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农业、工业、能源、投资、人口就业、社会科技和文化产业、服务业、贸易外经等专业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442

调查对象依法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河北省统计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等基础工作建设及相关制度落实情况。

 



建局

443

对人防工程设计单位的检查

对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市场行为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邯郸市
肥乡区
人民防空办公室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十七条;《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第三条;《河北省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是否存在超越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承揽业务的行为;是否具有完整的合同或手续;是否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人防工程设计许可资质证书和注册资格执业证书的行为;是否存在非法转包人防工程设计业务的行为;是否存在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业务行为;是否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人防工程的行为;是否存在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行为;工商注册地不在本省的人防工程设计单位,是否到省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444

对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工作质量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十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八条;《河北省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设计文件依据是否合法有效,是否根据勘察成果文件、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人防工程建设要求进行设计;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签字、盖章是否齐全、合法有效;设计文件是否符合设计深度要求;参建项目是否有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记录,是否有结构分部和孔口防护分部质量验收记录;设计文件原始记录与计算资料是否齐全有效;档案管理是否符合要求,存档资料是否齐全有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445

对人防工程监理单位的检查

对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市场行为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十七条;《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河北省人防工程监理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是否存在超越资质证书许可范围承揽业务的行为;监理工程项目有无委托监理合同,监理人员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是否相符;是否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人防工程监理许可资质证书的行为;是否存在非法转让人防工程监理业务的行为;是否存在借资质承揽业务的行为;工商注册地不在本省的人防工程甲级资质监理单位在开展业务前,是否到省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446

对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工作质量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十七条;《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河北省人防工程监理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是否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开展监理业务,单位、分部、分项、检验批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是否齐全;是否存在故意损害建设单位和施工承包单位利益的行为;是否存在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行为;是否存在与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项目监理机构是否与人防工程规模、等级相适应;人防工程项目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旁站、巡视、平行检验记录是否符合人防工程特点;人防专用设备进场质量保证资料是否齐全;人防工程档案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447

对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检查

对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工作质量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十七条;《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河北省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查检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施工图审查依据是否合法有效;施工图审查质量是否符合现行规定要求,是否存在错审、漏审问题;档案管理是否符合要求,存档资料是否齐全有效;施工图审查合格证和审查报告是否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448

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的检查

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邯郸市
肥乡区
人民防空办公室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十七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现有资质条件是否符合已取得资质证书的资质条件要求;是否存在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擅自更改图纸生产人防设备的情况;是否允许其他企业挂靠生产或者套牌销售;是否偷工减料、销售伪劣人防设备;人防设备是否存在生产、安装质量问题;是否存在生产、销售、安装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人防设备;是否按照合同要求,对产品履行维修、保养、更换责任;是否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规定,低于成本销售查产品或者进行价格垄断;是否有安装调试专业队伍,是否按规定对人防设备安装施工进行验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住建局

449

对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单位的检查

对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单位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第三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建立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失信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及附件7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超出批准范围开展检测(验)业务的;将检测(验)业务委托他人或其他机构检测(验)的;提供虚假材料申报检测(验)资质的;出借、套用或转让检测(验)资质的;检测(验)报告弄虚作假的;对防护设备检测标准、图纸和工程有关技术资料疏于管理,造成检测(验)数据无法追溯的;泄露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的;在检测(验)工作中玩忽职守或者疏忽大意,造成责任事故的;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指出的问题拒不整改的;其他违反人民防空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行为。

 

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450

地方金融组织准入类检查

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许可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等

检查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业务是否取得经营许可。

 

451

融资担保公司业务经营许可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检查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是否经过批准。

 

452

典当行业务经营许可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典当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第十六条。

检查设立典当行是否经过批准。

 

453

地方金融组织各项变更事项审批、备案检查

融资担保公司各项变更事项审批、备案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等

检查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是否经过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检查担保公司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持股5%以上股东、变更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变更名称、变更经营地址、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增加注册资本等事项,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454

典当行各项变更事项审批、备案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典当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检查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注册资本(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除外)、法定代表人、在本市(地、州、盟)范围内变更住所、转让股份(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以上的除外),典当行分立、合并、跨市(地、州、盟)迁移住所等事项,是否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455

融资租赁企业各项变更事项审批、备案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检查融资租赁公司变更公司名称、组织形式、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调整股权结构等事项是否事先与省级地方金融监管局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

 

456

小额贷款公司等其他地方金融组织各项变更事项备案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检查小额贷款公司等其他地方金融组织注册资本变更、合并、分立、股权变更以及业务范围变更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营业场所变更等重大事项,是否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457

地方金融组织一般合规性检查

地方金融组织一般合规性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

检查地方金融组织是否合理确定经营的金融产品;是否建立资产流动风险准备、风险集中、关联交易等金融风险防范制度;是否与客户签订合法规范的交易合同;是否如实向投资者和客户提示投资风险,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是否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活动。

 

458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业务类检查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业务类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

检查小额贷款公司是否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开展经营活动,是否在国家规定的贷款利率幅度内确定发放贷款的利率,是否存在向国家限制的行业和非法领域发放贷款、吸收公众存款、进行任何形式的社会集资活动。

 

459

融资担保公司经营业务类检查

融资担保公司业务风险控制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等

检查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余额是否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担保责任余额是否超过其净资产的15倍;检查融资担保公司对同一被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余额与净资产的比例是否超过10%,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余额与净资产的比例是否超过15%;检查融资担保公司是否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为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条件是否优于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检查融资担保公司是否按规定提取相应的准备金。

 

460

融资担保公司资金运用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检查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之和是否低于资产总额的60%;检查融资担保公司Ⅰ级资产、Ⅱ级资产之和是否低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70%;Ⅰ级资产是否低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20%;Ⅲ级资产是否高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30%。

 

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461

融资担保公司禁止性业务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检查融资担保公司是否从事下列活动:(一)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二)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三)受托投资。

 

462

融资担保公司业务信息报送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

检查融资担保公司是否按照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经营情况、财务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和资料;检查融资担保公司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的是否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的,是否按季度向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和业务发生地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业务开展情况。

 

463

典当行经营业务类检查

典当行证照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第二十条。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等

检查典当企业是否在经营场所悬挂《典当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公开经营范围和收费标准。

 

464

典当行资金运用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四条;《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第三十八条。

检查典当企业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是否存在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现象;检查资金来源情况,是否存在非法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款等违规行为;检查典当企业法人股东存续情况,法人股东工商年检情况,典当企业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情况。主要核查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金额是否超过该股东的入股金额,典当行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465

典当行业务合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第三十八条。

典当业务结构及放款情况:主要核查典当总额构成及其真实性,是否有超比例放款、超范围经营,尤其是有无发放信用贷款情况;典当企业对绝当物品处理情况:主要核查绝当物品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超范围经营;当票使用情况:主要核查典当企业的所有业务是否按规定开具了全国统一当票,是否存在以合同代替当票和“账外挂账”现象,是否存在自行印制当票行为,开具的当票、续当凭证与真实的质、抵押典当业务是否相对应;息费收取情况:主要核查典当企业是否存在当金利息预扣情况,利息及综合费率收取是否超过规定范围。

 

466

信息数据报送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检查典当行是否每月通过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系统报送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年度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是否安装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并使用该系统实现机打当票、续当凭证。

 

467

退出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十七)、(十八)。

检查典当行是否存在超过规定时限不开展业务问题。新设典当企业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或者自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营业,或者营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情况。

 

468

融资租赁企业经营业务类检查

融资租赁企业禁止性业务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河北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十一条。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等

检查融资租赁公司是否存在:(1)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2)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3)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提供融资或要求地方政府为融资项目提供担保、承诺还款;(5)虚假出资、虚构租赁物,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无处分权的、已经设立抵押的、已经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或所有权存在其他瑕疵的标的为租赁物,租赁物合同价值与实际价值明显不符;(6)虚假宣传或误导性宣传,故意虚构融资租赁项目通过公开渠道进行融资;(7)以暴力或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清收;(8)向明显缺乏偿付能力的客户开展融资租赁业务;(9)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融资或转让资产;(10)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469

融资租赁企业业务风险控制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河北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检查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是否超过净资产总额的8倍;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是否低于总资产的60%;开展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是否超过净资产的20%;是否建立健全集中度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重点承租人的管理,控制单一承租人及承租人为关联方的业务比例,有效防范和分散经营风险;是否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超过净资产的30%;是否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超过净资产的50%;是否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超过净资产的30%;是否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超过净资产的50%;是否对单一股东及其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超过该股东在融资租赁公司的出资额。

 

470

融资租赁企业信息数据报送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河北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三十七条。

检查融资租赁企业是否使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河北金融云融资租赁数据直报系统》及时如实填报有关数据;按照银保监会规定报送季度、年度报表、年度报告。

 

471

对地方金融组织执行暂停相关业务监管措施检查

地方金融组织可能引发或者已经形成金融风险,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已责令地方金融组织暂停相关业务的,对地方金融组织执行暂停相关业务监管措施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

当地方金融组织可能引发或者已经形成金融风险,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已责令地方金融组织暂停相关业务的,检查地方金融组织是否执行暂停相关业务监管措施。

 

区医疗保障局

472

对参保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对单位和个人骗取医疗保险待遇和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医保稽核监控中心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大数据筛查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个人等是否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保基金行为。

 

473

对定点医药机构开展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医保稽核监控中心

《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六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大数据筛查

定点医药机构是否存在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造成基金损失的行为。

 

474

对医疗保障待遇领取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医保稽核监控中心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二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大数据筛查

医疗保障待遇领取情况。

 

475

对医保经办机构开展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医保稽核监控中心

《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第四十条;《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大数据筛查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执行费用结算项目和标准情况。

 

476

对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相关规定的督导检查

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章。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大数据筛查

公立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货款支付及采购价格执行等情况。

 

477

对公立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监督检查

《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第十章。

公立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货款支付及采购价格执行等情况。

 

区自规局

478

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初审

 

一般检查事项

区林草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是否按批准的内容开展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活动及其他内容。

 

479

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初审

 

一般检查事项

区林草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是否按照批准的内容开展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活动及其他内容。

 

480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一般检查事项

区林草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是否在批准的范围内采集国家二级野生植物。

 

481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一般检查事项

区林草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是否在批准的范围内出售、收购国家二级野生植物。

 

482

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

 

一般检查事项

区林草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是否按批准的内容开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活动及其他内容。

 

483

权限内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审批

 

一般检查事项

区林草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林业部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是否按批准的内容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及产品活动及其他内容。

 

区自规局

484

权限内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

 

一般检查事项

区林草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国家林业局《关于贯彻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通知》。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是否按批准的内容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活动及其他内容。

 

485

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

 

一般检查事项

区林草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是否按批准的内容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

 

486

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

 

一般检查事项

区林草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是否按批准的内容开展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活动及其他内容。

 

487

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审批

 

一般检查事项

区林草主管部门

《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是否按批准的内容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他内容。

 

488

收购、出售、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

 

一般检查事项

区林草主管部门

《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是否按批准的内容开展出售、收购、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产品活动及其他内容。

 

489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

开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是否有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490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制度执行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

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491

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质量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

种子质量是否合格。

 

492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一般检查事项

区林草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采伐是否按核发的采伐许可证的内容进行,是否按照提交的伐区调查设计文件进行,采伐后是否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493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

 

一般检查事项

区林草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三条。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查阅许可事项相关材料,现场检查被许可内容实施情况,如建设项目内容等。

 

494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一般检查事项

区林草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三条。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查阅许可事项相关材料,现场检查被许可内容实施情况,如建设项目内容等。

 

495

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一般检查事项

区林草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三条。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查阅许可事项相关材料,现场检查被许可内容实施情况,如建设项目内容等。

 

496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

 

一般检查事项

区林草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查阅许可事项相关材料,现场检查被许可内容实施情况,如建设项目内容等。

 

497

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开展草种生产经营活动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区林草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是否有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498

草种生产经营档案制度执行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

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499

生产经营的草种质量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

种子质量是否合格。

 

500

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审批

 

一般检查事项

区林草主管部门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七条。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项目建设是否按照批复要求进行建设;是否按照《选址论证报告》拟定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501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

 

一般检查事项

区林草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种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9年第15号公告。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是否按照批准的内容开展活动及其他内容。

 

区自规局

502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野生植物或其产品审批

 

一般检查事项

区林草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9年第15号公告。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是否按照批准的内容开展活动及其他内容。

 

503

采集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一般检查事项

区林草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国家林业局2019年第15号公告。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是否按照批准的内容开展活动及其他内容。

 

区消防救援支队

504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重点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是否确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是否被占用;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是否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除检查以上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其职责;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是否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505

对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对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技术鉴定证书;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应当进行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型式检验合格和出厂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消防产品的外观标志、规格型号、结构部件、材料、性能参数、生产厂名、厂址与产地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消防产品的关键性能是否符合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的要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区消防救援支队

506

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监督抽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在对单位(场所)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可以对为该单位(场所)提供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抽查。抽查内容为:是否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从事相关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格;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维护保养、检测建筑消防设施,经维护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是否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是否出具虚假、失实文件;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是否由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并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是否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是否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根据消防监督管理需要,可以对辖区内从业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可以抽查下列内容:是否具备从业条件;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否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从事相关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格;是否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是否出具虚假、失实文件;是否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是否由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并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是否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是否在经营场所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是否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

 

507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抽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进行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是否存在同时在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执业;是否存在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或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是否存在在聘用单位出具的虚假、失实消防安全技术文件上签名、加盖执业印章;是否存在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或者执业印章;是否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是否存在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或者降低执业活动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区气象局

508

对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等统一发布工作的执法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与网络督查相结合

检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无违反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统一发布相关法律制度的违法行为,并予以查处。

 

509

对气象信息服务的执法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与网络督查相结合

检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无违反气象信息服务相关法律制度的违法行为,并予以查处。

 

510

对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执法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与网络督查相结合

检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无违反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相关法律制度的违法行为,并予以查处。

 

511

对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的执法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第四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三款;《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与网络督查相结合

检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无违反雷电灾害防御相关法律制度的违法行为,并予以查处。

 

512

对施放气球活动的执法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与网络督查相结合

检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无违反施放气球活动相关法律制度的违法行为,并予以查处。

 

513

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执法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七条;《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六至三十二条第一款;《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六至三十一条;《河北省暴雨灾害防御办法》第四至二十条;《河北省雪大风寒潮大雾高温灾害防御办法》第四到第三十八条。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与网络督查相结合

检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无违反气象灾害防御相关法律制度的违法行为,并予以查处。

 

514

对气象设施保护工作的执法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与网络督查相结合

检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无违反气象设施保护法律制度的违法行为,并予以查处。

 

区气象局

515

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执法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与网络督查相结合

检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无违反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违法行为,并予以查处。

 

516

对气象探测活动的执法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与网络督查相结合

检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无违反气象探测活动相关法律制度的违法行为,并予以查处。

 

517

对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情况的执法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八条。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与网络督查相结合

检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无违反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相关法律制度的违法行为,并予以查处。

 

518

对适用气象标准、规范、规程的执法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六条;《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十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八条。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与网络督查相结合

检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无违反气象标准、规范、规程相关法律制度的违法行为,并予以查处。

 

519

对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执法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与网络督查相结合

检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无违反气候可行性论证相关法律制度的违法行为,并予以查处。

 

520

对气象资料使用活动的执法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与网络督查相结合

检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无违反气象资料使用相关法律制度的违法行为,并予以查处。

 

521

对气象行政许可有关活动的执法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与网络督查相结合

检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无违反气象行政许可相关法律制度的违法行为,并予以查处。

 

 

522

对集邮市场的监管

对集邮市场设立、经营等的行政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邯郸市肥乡区邮政管理局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等。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现结合

集邮市场设立、经营行为等情况。

 

区烟草专卖局

523

卷烟、雪茄烟批发经营企业检查

各市级公司订货计划执行

一般检查事项

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实地检查

是否严格按照省局下达的订货计划签订卷烟购销合同,对卷烟订货计划进行调整的,是否将有关审批文件复印件报送同级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卷烟计划的增减或变更后,相应的网络数据应当一并进行调整。

 

524

卷烟购进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购进的卷烟必须开具准运证进行运输,并按规定进行到货确认,卷烟入库必须扫码;有无重复使用准运证或无证运输卷烟,有无虚假确认,未经到货确认的卷烟有无销售。

 

525

卷烟入网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按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许可范围销售卷烟,是否做到100%入网销售、100%落地销售、100%落户销售;有无超出许可范围销售,有无违反价格规定销售,有无将卷烟销售给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等情况。

 

526

罚没卷烟入网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罚没卷烟是否按规定及相关流程入网、定点销售。

 

527

烟叶原料生产经营企业检查

烟叶收购站(点)设立

一般检查事项

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实地检查

烟叶收购站(点)是否经设区的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528

烟叶种植面积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九条、第十条。

是否按国家计划落实,是否虚报、瞒报种植面积,是否虚构种烟农户。

 

529

烟叶收购合同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九条、第十条。

是否与烟农签订收购合同,是否按合同收购本辖区自产烟叶,是否跨区域收购烟叶,是否从无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手中购进烟叶。

 

530

烟叶收购价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条。

是否存在压级压价、提级提价及变相加价的现象,收购资金使用是否规范。

 

531

烟叶调拨、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一条。

烟叶的调拨、经营由省烟叶公司或有关市烟草分公司与工业企业统一签订烟叶购销合同,按照规定进行调拨,有无将烟叶销售给无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

 

532

碎烟、霉变烟叶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是否按规定进行处置或监督销毁,是否流入制假窝点的情况。

 

533

省内、省际间运输烟叶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必须由省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统一办理准运证,有无重复使用准运证或无证运输烟叶情况。

 

534

零售市场秩序日常检查

许可管理

重点检查事项

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实地检查

是否亮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名称或者字号、法定代表人、经营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重要事项,是否与烟草专卖许可证登记事项相符合等。

 

535

无证经营、违法违规经营卷烟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

是否有卷烟零售许可证,是否销售假私卷烟,是否销售非本店配送卷烟。

 

536

卷烟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卷烟条盒激光码是否与卷烟零售许可证一致,是否存在销售霉变卷烟等行为。

 

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537

省住建厅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

现场检查

是否符合许可内容。

 

538

省住建厅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后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城市市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十八条。

现场检查

是否符合许可内容。

 

539

省住建厅

燃气、供热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城镇燃气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日常监督检查
重点时段专项检查

是否符合燃气企业经营许可所要求的各项条件和标准,安全设施、设备是否齐全,罐、站等设施是否符合国家规范;技术力量是否达到相关标准;是否存在经营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燃气方面的强制性标准及规章制度等。

 

540

区城市供热主管部门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四条。

是否符合供热企业经营许可所要求的各项条件和标准,安全设施、设备是否齐全,设施是否符合国家规范;技术力量是否达到相关标准;是否存在经营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供热方面的强制性标准及规章制度等。

541

省住建厅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城镇燃气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现场检查

改动市政燃气设施是否符合经审查的内容。

 

542

省住建厅

城市生活垃圾及餐厨废弃物处置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河北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条;《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日常监督检查
重点时段专项检查

是否符合城市生活垃圾及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许可所要求的各项条件和标准;设施、设备、人员、注册资本、安全制度等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543

省住建厅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三条。

现场检查

是否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否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是否有与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其他有关内容。

 

544

省住建厅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审批后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

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检查

是否符合许可内容。

 

545

省住建厅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城市排水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

日常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城市污水运营单位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城市防汛工作情况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落实及具体实施情况;排水许可资料归档情况。

 

546

省住建厅

对已建成运行的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状况和处理效果进行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定期组织开展检查、日常进行监督检查、不定期抽查

是否按照国家生活垃圾处理标准规范开展运行管理工作。

 

547

省住建厅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后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技术检查等

是否符合许可内容。

 

548

省住建厅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挖掘道路)

一般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
城市市政主管部门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现场检查

是否符合许可内容。

 

549

省住建厅

城市树木移植或砍伐审批后的监管

一般检查事项

区人民政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六十六条。

书面检查
现场核查

是否取得城市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砍伐树木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补植树木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移植树木是否确保移植成活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