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要求,现将我区抽检发现的1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1批次葱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产品名称:葱,被抽样单位:肥乡区怡家烟酒百货经营部,抽检日期:2024年5月15日,不合格项目: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
经查,该批不合格葱,是当事人从北环农贸市场内一个流动商户处购进的,当事人共购进葱9千克,购进价格每千克5元,销售价格每千克6元,货值金额54元,获利9元。截止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之日,该批葱已销售完毕,当事人购进和销售葱的日期距离检验报告结论日期相隔时间较长,消费者已食用,已无法追回,目前未发现对消费者造成明确危害后果。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三)项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9元;
3、罚款4991元。
处罚决定书编号:冀市监邯处〔2024〕B070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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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肥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1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