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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民政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 ( 试行)》的通知

【信息时间:2024-08-29】

  

 

 

 

河北省民政厅文件

 

 

冀民规 2021 6 

 

 

 

河北省民政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市( 含定州、辛集市)民政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

《河北省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 试行)》,已经省民政厅厅务 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河北省民政厅

2021   8  12  


 

 

 

 

河北省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  贫攻坚成果同乡 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 精神,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规范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  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低保边缘家庭是指不符合低保、特  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1 . 5 倍(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 放宽到 2 ),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家庭 

第三条    本办法包括低保边缘家庭认定中 的家庭收入、家庭 财产、家庭刚性支出核算办法以及认定程序等内容 

第四条    设区市民政部门 负责指导、监督县级民政部门开展 认定工作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低保边缘家庭的资格认定和 动态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民政部门会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 康、医疗保障、残联等部门在各  职责范围 内做好数据交换、信息 共享、失信联合惩戒等工作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负 责辖区 内低保边缘 家庭认定申请的受理、审核工作,协助做好动态管理 


 

 

第七条    村( 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 处)做好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的政策宣传、入户调查、邻里走访和资 料收集工作,帮助申请困难的家庭提交申请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八条    申请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应当  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当地户籍,有条件的地区可放宽为具有我省户籍且 持有当地居住证的家庭;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 但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 1 . 5 倍(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放宽到 2 倍) 的生活困难家庭;

三)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 

第九条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  请后不提供有效证明  料,不授权有关部门进行核对或提供不规范授权后拒不改正的,不 予受理 

第十条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审 核:

一)属于村( 居)委会干部本人或近亲属的;

二)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或企业工作,收入相对 稳定的;

三)领取养老金(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除外)、商业养老保


 

 

险的;

四)有相对稳定收入来源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认定:

一)不     或隐         产,提     明,或故意放弃、转移生活权益和财产的;

二)拥有价值超过一定金额的私家汽车( 残疾人代步车、生  活用摩托车和三轮车、电瓶单车,以及家庭成员因罹患重大疾病、 重度残疾长期就医使用的机动车辆除外)、大型农用车、高档艺术  品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 的,具体标准由市、县( 市、区)负责制定;

三)在高收费的幼儿园、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就读的,自    留学的;

四)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明显高于统计部 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

五)名下有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居住类房屋,或者雇佣他 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

六)为获取低保边缘家庭资格,故意采取拆分户 口、合并户  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七)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同期 36 个月城市低保标准 的;

第十二条    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规定期 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  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

二)家庭经营净( 纯)收入;  三)财产性收入;

四)转移性收入;

五)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  

第十三条    对于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 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下列规定扣减 

 一)因病费用   申请之   12 个月 内,家庭成员 因病 住院( 含门诊慢性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 保险、其他相关救助政策后,医保系统数据中可查询的个人承担费 用;

 二)因残费用  残疾人康复治疗以及必要的辅助器具购置、 租赁费用,具体标准由设区市或省直管县负责制定;

 三)因学费用  家庭成员中在普惠性幼儿园或国家统招全  制本科及以下公办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学生一学年教育 费用( 指个人负担的学费、住宿费或保教费扣除获得政府或社会 资助后的实际支出);

 四)必要就业成本  已实现就业的,按就业收入或当地最低

工资标准的 20%  - 30% 扣减;就业不稳定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 准核算其就业收入,并相应扣减 20% 30% 就业成本;残疾人就 业收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 扣减就业成本;

 五)因灾费用  对因灾造成住房倒塌损坏、农作物减产绝收


 

 

的,按家庭成员每人 3 个月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扣减;

 六)多重支出费用  对存在多重致贫因素的家庭,只要符合 第( 一)至第( 五)项刚性支出扣减条件,在核算家庭收入时一并扣  

各设区市及省直管县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可扣减的其他 家庭刚性支出 

第十四条    家庭财产  指家庭成员 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  产,主要包括金融性资产、不动产、车辆以及其它非生活必需的高 价值物品等 

一)金融性资产 。包括现金、存款以及有价证券、基金、商业 保险、互联网理财等 

二)不动产 。包括房屋、土地、宅基地、海域、林木等   三)车辆 。包括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 

四)非生活必需的高值物品   五)债权和其他财产 

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以在认定家庭财产状 况时予以豁免 。具体豁免标准由各设区市及省直管县民政部门确  

第十五条    前款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核算和认定条件未明确 的,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查 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冀民〔2019102 号)执行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六条    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程序参照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规 定进行,且应适应社会救助综合改革的趋势和要 

第十七条    低保边缘家庭应以  为单位进行 申请和资格认    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  在地的乡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提出书  申请,提供户  簿、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家庭成员收入、家庭住房状况、婚姻状况等  证明材料,取消可通过信息化政务服务平台共享的申请证明材料  授权有关部门对申请人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及其法定赡养人、 抚养人、扶养人进行经济状况核查 

申请家庭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 居)民委员会或其他人 代为提交申请  委托申请的,应当履行相应委托手续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接到 申请后,应 当及 时提请县级民政部门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  县级 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将核对结果反馈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第十九条    经信息核对,不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  的,乡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告知 申请人或其代理  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  事处)应当对 申请人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  组织开展复查 

第二十条    信息核对符合条件的,乡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


 

 

处)应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 索证等方式,对 申请人共同 生活的家庭成员情况和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对拟纳入低保边  缘家庭的,应  村( 区)务             少于 7    对公示中出现投诉、举报等较大争议的家庭,乡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 当在公示结束后及时对 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  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民主评议  对没有争议的申请家庭, 不再进行民主评议 

公示、民主评议结束后,乡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 当提 出初审意见,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民主 评议情况、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 

第二十二条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审核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 办事 处)上      料、调        后,提       予以批准的,应当通知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在 申请人 家庭常住    村( 区)将       的户   名、家   口、举报电话等必要信息长期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对不予批准 的,应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通知 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  

前款所列县级民政部门 审核确认权限,可在社会救助综合改 革中,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下放给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三条     受理之  起,应当在 30 工作  之内完成低 保边缘家庭审核确认工作  遇有重大异议等特殊情况,审核确认


 

 

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 45 个工作  

第二十四条    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 及时建立低保边缘家庭工作台账,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社会救助 综合协调职能,采取积极措施,做好低保边缘家庭与其它低收入人 口待遇的衔接,做好转介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 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专项救助,对家庭全 部或部分对象实施相应救助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                 府(     处)应设立举报箱或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低保边缘家庭应按年度向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 办事处)如实申报家庭人 口、收入、财产及家庭支出 变动情况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每年至少复核一次低保边缘家庭的 家庭收入、支出状况,提出继续保留或中止认定资格的建议,并报 县级民政部门 审核确认  县级民政部门应按照不低于 30%   例入户抽查 

第二十七条    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 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 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  正的,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第二十八条    对申请家庭不按规定如实提供申报材料或恶意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不予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  已经认定的,由  政部门按规定取消认定资格并停止相关救助帮扶,记入社会征信 系统,列入个人信用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  制本 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 住的人员 

共同生活根据使用共同居所、家庭共同财产、共同享受家庭权 利、共同承担家庭义务、相互扶助关爱、共同居住时间等因素综合 认定 

第三十条    各设区市民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 制定细则,并报省民政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与社会救助无关的低保边缘家 庭认定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 基本生活       知》( 民〔202082  号)中  “低 收 


 

 

 ”认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  印发之  起施行 


 

 

 

 

 

 

 

 

 

 

 

 

 

 

 

 

 

 

 

 

 

 

 

 

 

 

 

 

 

 

 

 

 

 

 

 

 

 

 

 

 

 

 

 

 

 

 

 

 

河北省民政厅办公室

2021   8   12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