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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2024-07-08】
1、收费项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收费标准:残疾人就业保证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比例的差额人数与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3、收费主体:执收单位为肥乡区残联,征收单位为属地税务部门。
4、计费单位:元/年
5、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的通知》冀财非税[2020]15号。
6、收费范围:本行政区域内
7、收费对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8、征收方式:河北省电子税务局网页或者app自行申报征收、属地办税服务厅窗口自主申报征收。
9、减免规定:按照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要求,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缴费政策。
(1)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减免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10、咨询监督电话:0310-8555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