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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2025-11-21】
根据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2025)冀0407民初3229号民事判决书,肥乡区人民法院(2025)冀0407执1699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据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我局将被执行人任献文下列房产登记到申请执行人路新民名下。因为任献文下列房产未进行过产权登记,所以我局根据相关规定,先为任献文下列房产进行代为登记(不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然后直接登记到申请执行人路新民名下。如有异议者,请在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将为路新民颁发下列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长安路与兴华街交叉口西南角(东方城)D1号1单元1601,建筑面积:122.95平方米,用途:住宅。
邯郸市肥乡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11月20日